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504號
債 權 人 七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嘉兆
債 務 人 天空之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秀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幣
壹佰零柒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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