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21號
MLDV,102,補,521,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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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羅謝阿謹
被   告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詹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26,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1,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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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