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582號
TPDV,102,訴,3582,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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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82號
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玄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玲
      楊儒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8,21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
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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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