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3樓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陳富來、厲秀萍、游惠雯
、陳宏達、陳民峰、陳富鑒、陳阿福、陳宣銘、王昭富、陳冠竹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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