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362號
TYDM,90,易,1362,2001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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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五五號),經訊
問被告,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乙○○原係設於桃園縣龜山鄉○○村○○路十六號「翔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翔工公司)」之總務(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日離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某時,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出租貨車公司之吊車 至該公司位於上址之倉庫,再以其平日保管之倉庫鑰匙開啟進入,竊取該公司所 有之過濾押出機一台、100L萬馬力機一台、自動捲取機一台、馬達數十台及其他 機械零組件,得手後載運至丙○○位於龍潭住處旁之空地旁,嗣翔工公司於六月 十三日發覺機器失竊,遂報警並通知已離職之乙○○,鍾某心虛乃僱工將機器載 還翔工公司。案經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自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洪山泉、丙○○證述情節大致符 合,並有過濾押出機等機器及倉庫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事證明確,犯犯洵堪認定。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 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 在卷可稽,渠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且審酌被告於犯罪後,已自行將犯罪所得之贓物返還被害人翔工公司,並取 得翔工公司之諒解,有翔工公司出具之「原諒書」一份附卷可參,本院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五、本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訊問被告,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言詞辯論,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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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