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601號
TYDM,101,訴,601,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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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81號
                   101年度訴字第157號
                   101年度訴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昌財
選任辯護人 邱詠祥律師
      戴文進律師
被   告 黃仁春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黃德賢律師
被   告 陳世昌
選任辯護人 陳和貴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陳光輝
選任辯護人 郭佩宜律師
      陳君慈律師
      徐秀鳳律師
被   告 余萬壽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陳國輝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被   告 王德鈐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被   告 林增誠
選任辯護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林金典
選任辯護人 周春櫻律師
      溫惠美律師
被   告 黃新譽
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
被   告 楊少謙
選任辯護人 古嘉諄律師
      池泰毅律師
      洪維德律師
被   告 葉步樑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薛松雨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王廷興
選任辯護人 郭蕙蘭律師
      金 鑫律師
被   告 李湖丕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袁明武
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
被   告 葉佐禹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被   告 羅煥園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被   告 徐騰岳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馮輝文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陳偉芳律師
被   告 何玉潮
選任辯護人 蔡維倫律師
      翁祖立律師
被   告 吳賢智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翁銘俊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16
1 、20338 、21810 、24745 、24746 、26303 號),並追加起
訴(100 年度偵字第33388 號、101 年度偵字第995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昌財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又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葉步樑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己○○、李湖丕、甲○○、陳世昌王廷興黃仁春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丁○○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萬元應與己○○、李湖丕、甲○○、王廷興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黃新譽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伍仟貳佰元應與己○○、王廷興、庚○○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葉佐禹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李湖丕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萬元應與己○○、丁○○、甲○○、王廷興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己○○、甲○○、陳世昌王廷興黃仁春葉步樑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萬元應與己○○、丁○○、甲○○、王廷興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己○○、甲○○、陳世昌王廷興黃仁春葉步樑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袁明武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又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羅煥園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王廷興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萬元應與己○○、丁○○、李湖丕、甲○○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己○○、李湖丕、甲○○、陳世昌黃仁春葉步樑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伍仟貳佰元應與己○○、黃新譽、庚○○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萬元應與己○○、丁○○、李湖丕、甲○○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己○○、李湖丕、甲○○、陳世昌黃仁春葉步樑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伍仟貳佰元應與己○○、黃新譽、庚○○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仁春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己○○、李湖丕、甲○○、陳世昌王廷興葉步樑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庚○○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伍仟貳佰元應與己○○、王廷興黃新譽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己○○與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



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萬元應與丁○○、李湖丕、甲○○、王廷興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與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李湖丕、甲○○、陳世昌王廷興黃仁春葉步樑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與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伍仟貳佰元應與王廷興黃新譽、庚○○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萬元應與丁○○、李湖丕、甲○○、王廷興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李湖丕、甲○○、陳世昌王廷興黃仁春葉步樑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伍仟貳佰元應與王廷興黃新譽、庚○○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甲○○與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萬元應與己○○、丁○○、李湖丕王廷興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與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己○○、李湖丕陳世昌王廷興黃仁春葉步樑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萬元應與己○○、丁○○、李湖丕王廷興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己○○、李湖丕陳世昌王廷興黃仁春葉步樑連帶追繳,發



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陳世昌與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叁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與己○○、李湖丕、甲○○、王廷興黃仁春葉步樑連帶追繳,發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丙○○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又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戊○○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林金典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陳光輝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乙○○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陳國輝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王德鈐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余萬壽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中壢市公所辦理「地下道交通資訊即時可變標誌系統工程」 部分:
(一)緣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於民國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總預算中 ,於道路橋樑工程編列新臺幣(下同)8,500 萬元預算, 並以中壢市代表會之配合地方建設小型工程款項下支應, 上開預算至90年間仍有4,584 萬1,270 元尚未動支執行, 該款雖編列於中壢市公所,惟依該公所慣例,動支前需徵 得中壢市民代表會同意。葉正林(另案通緝中)獲悉後乃



前往拜訪斯時(以下稱謂均係按事實開展行為當時之稱謂 ,均省略『斯時』之用字)中壢市代表會主席丁○○,共 同謀議欲利用上開保留款牟利,經商討,葉正林與丁○○ 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之犯意聯絡,丁○ ○同意配合由葉正林全權運作使用該筆經費,葉正林則應 允朋分丁○○總工程款之1 至2 成金額。並推由丁○○向 中壢市公所工務課課長李湖丕表示,請李湖丕全力配合葉 正林處理上開保留款。嗣葉正林帶同己○○與李湖丕討論 後,己○○、李湖丕竟基於與葉正林、丁○○共同經辦公 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之犯意聯絡,決議利用該保留款 辦理「地下道交通資訊即時可變標誌系統工程」採購案以 從中牟利,葉正林即向丁○○及中壢市市長張昌財說明, 張昌財竟基於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 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首肯配合。李湖丕 乃告知工務課承辦人袁明武,本案業經張昌財及丁○○同 意配合葉正林辦理,請袁明武配合,袁明武竟生對於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 法利益之犯意,配合辦理並將本案逕依李湖丕之指示,簽 陳張昌財定案辦理。因李湖丕袁明武2 人對電子看板均 無規劃設計與監造之專業能力,乃將本購案採「委託專案 管理」(簡稱管理標)及「工程統包」(簡稱工程標)2 階段發包。同時,為確保葉正林指定之特定廠商能夠得標 ,並取得足夠之利益,中壢市公所另簽辦以最有利標採評 選之方式辦理本購案招標事宜,經中壢市公所陳報桃園縣 政府於90年10月25日函復同意辦理。
(二)本購案確定依前開方式辦理招標後,葉正林與己○○為尋 找合作之廠商與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松公 司)經理甲○○討論,甲○○竟基於與葉正林、己○○、 丁○○、李湖丕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之犯 意聯絡,引介增誠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增誠公司)副總戊 ○○,並推由甲○○向戊○○表示:本購案渠等有辦法讓 增誠公司得標承作,增誠公司只需派人參與工程管理,其 餘材料、施工由台松公司負責,增誠公司即可獲取本購案 總工程款百分之10之利潤,惟增誠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扣 除台松公司成本、利潤及增誠公司百分之10之利潤後,所 餘款項須做為回扣款等情,經戊○○向增誠公司負責人丙 ○○報告後,戊○○及丙○○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表示同意配合辦理 。
(三)甲○○另又介紹具公共工程委員會評議委員資格之王廷興



予葉正林、己○○認識,並相約在中壢市牛家莊餐廳餐敘 洽談。王廷興竟基於與葉正林、己○○、丁○○、李湖丕 、甲○○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之犯意聯絡 ,達成決議,由王廷興協助提供其熟識之外聘評選委員, 並內定由王廷興所經營之技聯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簡稱 技聯事務所)標得本購案之管理標,再由增誠公司標得本 購案之工程標。之後,王廷興便提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建議之評選委員劉秋樑、張辰秋、王文博吳啟瑞4 人 名單輾轉交予中壢市公所工務課課長李湖丕李湖丕再轉 交給承辦人袁明武袁明武即逕依照李湖丕之指示,根據 李湖丕所交付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簽陳劉秋樑、張辰秋 、王文博吳啟瑞4 人為本購案之外聘評選委員,張昌財 亦逕予批示同意,並選定葉連燈李湖丕、李本誠三人為 內聘評選委員,而定案。
(四)為使王廷興之技聯事務所取得本購案之「委託專案管理標 」,甲○○另再向冠能電機技師事務所(簡稱冠能事務所 )張建忠借牌圍標(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參標部分,於91 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修正公布前該行為不罰)。葉正林 告知王廷興請託不知情之外聘評選委員張辰秋、劉秋樑2 人於評選時,評選技聯事務所為第1 名廠商,另告知李湖 丕於評選時,評選技聯事務所為第1 名廠商。90年12月26 日本購案之管理標進行開標時,計有亞聯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簡稱亞聯公司)、技聯事務所及冠能事務所3 家 廠商投標,其中亞聯公司係自行參標外,冠能事務所係由 不知情之台松公司員工乙○○代表出席,王廷興則委託台 松公司甲○○出席代表技聯事務所出席,經評選結果,由 技聯事務所以評序第1 名取得優先議價權,經2 次議價後 技聯事務所以底價70萬元得標。
(五)技聯事務所即王廷興取得本購案之管理標後,為使內定之 增誠公司順利取得後續辦理之工程標,王廷興竟另基於受 機關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 對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審查之犯意,依甲○○提供 台松公司之產品規範、系統結構,製作工程規範書及工程 預算書,並將本購案之工程預算書自1,530 萬元許,浮編 至4,514 萬1,270 元,再由技聯事務所於90年1 月25日送 交至中壢市公所,作為中壢市公所辦理本購案後續工程標 之招標內容。李湖丕袁明武對於技聯事務所所提出之工 程規範書及預算書,完全未加以審核,即予以採用,並且 因技聯事務所所提出之工程預算書浮編至4,514 萬1,270 元,已超出原編定預算金額3,000 萬元,袁明武於90年1



月29日、1 月31日簽註追加經費1,584 萬1,270 元,並經 不知情之市長葉步樑(原中壢市長張昌財於90年12月間競 選第5 屆立法委員順利當選,91 年2月1 日轉任立委,葉 步樑於91年3 月1 日當選新任中壢市長)於91年3 月15日 批准。
(六)中壢市公所續於91年4 月12日,依技聯事務所所提工程規 範書及預算書,辦理本購案之統包工程招標事宜,為使增 誠公司順利得標,甲○○、丙○○、戊○○另共同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除以增 誠公司名義參標外,推由甲○○向慶檳企業有限公司(簡 稱慶檳公司)負責人闕河博(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7 號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借用 慶檳公司牌照,由戊○○向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大翰公司)負責人余萬壽借用大翰公司名義投標,闕河博 、余萬壽竟分別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 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同意借用該公司名義投標。李湖 丕、袁明武則逕沿用前開管理標之評選委員為工程標之評 選委員。葉正林告知王廷興協請不知情之外聘委員張辰秋 、劉秋樑於評選時,評選增誠公司為第1 名廠商,葉正林 並告知李湖丕評選增誠公司為第1 名廠商。經評選結果, 由增誠公司以評序第1 名取得優先議價權,增誠公司投標 價為4,450 萬2,503 元,高於市公所核定底價,經減價後 以4,300 萬元得標。
(七)增誠公司得標後,丙○○、戊○○即依先前與甲○○、己 ○○、葉正林等人之協議,將本工程全部實際工程之「超 音波車輛偵測系統」、「水位偵測系統」、「資訊可變標 誌系統(即電子看板)」,含施工及電力、通訊配線部分 ,由增誠公司先發包予佳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佳瑋公司),再以工程款1,150 萬元轉包予台松公司施做 ,而「監控系統」部分則由增誠公司另以380 萬元發包給 不知情之建業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建業達公司)王 德鈐施做。
(八)本購案工程完工後,中壢市公所即開立91年9 月18日之公 庫支票4,300 萬元,支付工程款予增誠公司,增誠公司乃 將該支票轉存至增誠公司合作金庫三民分行開立帳號0000 000000000 號之活期存款帳戶。丙○○並將需交付回扣乙 情告知增誠公司會計林金典林金典竟基於與丙○○、戊 ○○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填寫500 萬元及210 萬元取款憑條2 張交予戊 ○○,於合作金庫中壢分行提領500 萬元及210 萬元現金



,至己○○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住家,將提領之71 0 萬元現金全數交予葉正林。林金典於91年9 月23日並自 前開增誠公司合作金庫三民分行活期存款帳戶轉帳1,500 萬元至高雄臺企九如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 號佳瑋公司 帳戶後,林金典復於91年9 月24日及91年9 月25日自佳瑋 公司前開帳戶提領110 萬元及100 萬元現金,合計210 萬 元,由戊○○交給己○○轉交給葉正林朋分花用。不法所 得合計4,370 萬元(管理標70萬元加工程標4,300 萬元) 。
二、中壢市公所辦理「戶外多樣化資訊監控整體系統工程」部分 :
(一)緣中壢市公所計畫室於89、90年度有約1 億2,000 萬元之 多媒體看板預算尚未支用,葉正林知悉上情後,與己○○ 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之犯意聯絡,由葉 正林帶同己○○拜訪中壢市市長張昌財,希望張昌財能幫 忙讓葉正林承作該購案,張昌財竟基於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 犯意,同意協助葉正林取得本購案,並指示計畫室將本購 案改由工務課承辦,要求工務課課長李湖丕全力配合葉正 林辦理此購案相關招標作業。葉正林乃與李湖丕商談,承 諾將給予李湖丕500 萬元回扣,以為答謝,李湖丕竟基於 與葉正林、己○○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之 犯意聯絡,答應配合辦理。李湖丕遂將上情告知工務課承 辦課員袁明武,請袁明武配合辦理本購案,袁明武竟基於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其 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同意配合辦理。又因李湖丕及袁 明武2 人對電子看板均無規劃設計及監造專業能力,袁明 武即應葉正林之建議,將本購案簽採「委託專案管理」( 簡稱管理標)及「工程統包」(簡稱工程標)2 階段辦理 招標,並以最有利標採評選方式辦理本購案招標事宜,張 昌財亦逕為批准。
(二)為尋找合作之廠商,己○○乃與台松公司業務經理甲○○ 商談,甲○○因無法決定,乃居間聯繫台松公司總經理陳 世昌,葉正林、己○○遂於90年7 、8 月間,至臺北縣中 和市員山路之台松公司總公司與陳世昌見面,葉正林向陳 世昌表示:本購案需從中取回約4,000 萬元之回扣,詢問 台松公司是否願意一同承作本購案等情,陳世昌因事先即 已核算本購案成本加計利潤僅約5,000 多萬元,與甲○○ 竟基於與葉正林、己○○、李湖丕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 其他舞弊情事之犯意聯絡,承諾願與葉正林合作。



(三)因本購案係採最有利標評選之方式,為勾結外聘評選委員 ,使台松公司順利得標,甲○○另商請具公共工程委員會 評議委員資格之王廷興協助支持台松公司,王廷興乃安排 其大學同學技勤事務所負責人黃仁春與甲○○見面,謀議 如何配合本購案,議定,王廷興黃仁春竟生與葉正林、 己○○、李湖丕、甲○○、陳世昌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 其他舞弊情事之犯意聯絡,同意合作,由王廷興提供其熟 識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並由技勤事務所為本購案管理標 之內定得標廠商。之後,王廷興便提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建議之評選委員呂守陞、劉秋樑、張辰秋、王廷興4 人名單輾轉交給中壢市公所工務課課長李湖丕李湖丕再 轉交給承辦人袁明武袁明武即依照李湖丕指示,根據上 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逕予簽辦,張昌財亦逕予批示准許 ,並選定內聘評選委員為李本誠、李湖丕、劉建華三人後 定案。
(四)為使黃仁春之技勤事務所順利取得本購案之管理標,甲○ ○乃向大展電機技師事務所(簡稱大展事務所)負責人李 建南及向建昌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簡稱建昌事務所)經 理沈錦郎借用該2 公司牌照圍標(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參 標部分,於91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修正公布前該行為不 罰)。另由葉正林告知王廷興請託不知情之外聘評選委員 於評選時,評選技勤事務所為第1 名廠商,並告知李湖丕 於評選時,評選技勤事務所為第1 名廠商。91年1 月16日 本購案之管理標進行開標時,計有呂漢崗建築師事務所、 大展事務所、建昌事務所及技勤事務所4 家廠商投標,其 中呂漢崗建築師事務所係自行參標外,大展事務所係由不 知情之台松公司員工林興宗代表出席,建昌事務所係由不 知情之台松公司員工林泰元、黎美玲代表出席,經評選結 果,由技勤事務所以評序第1 名取得優先議價權,經議價 後,技勤事務所以440 萬元得標。
(五)技勤事務所得標後,黃仁春竟另基於受機關委託專案管理 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或規格,為 違反法令之審查之犯意,依甲○○、乙○○提供之台松公 司之產品規範、系統結構,製作工程規範書,並將本購案 之工程預算書自台松公司加計利潤後之估算承作價5,462 萬9,000 元,浮編預算至1 億2,261 萬3,609 元,再由黃 仁春送交予中壢市公所,作為中壢市公所辦理本購案後續 「工程統包標」之招標內容。
(六)嗣中壢市長張昌財於90年12月間競選第5 屆立法委員順利 當選,91年2 月1 日轉任立委,葉步樑於91年3 月1 日當



選新任中壢市長。於葉步樑上任後,葉正林乃找葉步樑洽 談本購案,並承諾給予葉步樑1,000 萬元之回扣,葉步樑 竟基於與葉正林、己○○、李湖丕陳世昌、甲○○、王 廷興、黃仁春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之犯意 聯絡,同意本購案繼續辦理,並指示李湖丕配合葉正林採 統包最有利標之評選方式辦理招標事宜。李湖丕袁明武 收到技勤事務所所提出之工程規範書及預算書後,即逕予 以採用,並根據技勤事務所所提出之工程預算書簽擬本購 案之總預算為1 億2,261 萬,葉步樑核定底價為1 億1,85 0 萬元。
(七)陳光輝、甲○○、乙○○另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 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甲○○、乙○○分別向士 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士弘公司)負責人陳國輝、鴻 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鴻喬公司)負責人黃聖勻(另 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借用該2 家公司牌照,以圍標本 購案之「工程統包標」,陳國輝黃聖勻竟分別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 容許借用其公司之名義投標。李湖丕袁明武則逕沿用本 購案前開「委託專案管理標」之評選委員,並由外聘評選 委員王廷興、劉秋樑,及內聘評選委員李湖丕、李本誠、 劉建華5 人出席。葉正林告知王廷興協請不知情之外聘委 員於評選時,評選台松公司為第1 名廠商,另告知李湖丕 於評選時,評選台松公司為第1 名廠商。工程標之評選結 果,由台松公司以評序第1 名取得優先議價權,台松公司 投標金額為1 億2,500 萬6,294 元,高於市公所底價1 億 1,855 萬元,經減價結果台松公司以1 億1,690 萬元得標 。
(八)為能在台松公司之帳簿上掩飾本案工程舞弊之犯罪所得, 陳世昌、甲○○與不知情之台松公司財務黃春暉研商,黃 春暉告訴甲○○可以找下包商以「代收代付」支出之方式 作帳。陳世昌、甲○○、陳光輝、乙○○經商討後,陳世 昌、甲○○竟基於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 為之犯意聯絡;而陳光輝、乙○○竟基於掩飾他人因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之犯意聯絡,推由乙○○與甲○ ○向與台松公司有合作關係之下包商即增誠公司負責人丙 ○○、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竹安公司)負責人曾 正治(已歿)、士弘公司負責人陳國輝、建業達公司負責 人王德鈐等人商討,丙○○、陳國輝王德鈐、曾正治竟 基於與乙○○、陳光輝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之洗錢行為之犯意聯絡,由該等公司以承作本購案工程為



名,分別與台松公司簽訂金額各為2,000 萬元、2,000 萬 元、1,000 萬元、1,227 萬1,000 元之不實工程合約書, 實則增誠公司、竹安公司、士弘公司對於該合約內之工程 完全未實際施做,建業達公司亦僅施做本工程監控部分, 工程款約700 餘萬元。增誠公司、建業達公司、士弘公司 、竹安公司之負責人丙○○、王德鈐陳國輝、曾正治並 分別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開 立同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台松公司,台松公司再撥付前述 合約工程款予前述4 家下包商,另協議,增誠公司、竹安 公司、士弘公司、建業達公司得保留相關行政費用、稅金 及利潤,合計約合約所載工程款之百分之18,剩餘之百分 之82則應以現金方式全數提領交予甲○○。乙○○於91年 7 月4 日依台松公司之作業流程簽陳本購案台松公司之決 裁書,經甲○○、陳光輝審核、陳世昌決裁後正式核准執 行本購案。根據該決裁書顯示,本購案得標價1 億1,690 萬元,扣除台松公司實際成本加計利潤總計為5,462 萬9, 000 元,剩餘之浮編款項高達6,227 萬1,000 元。(九)本購案工程完工後,中壢市公所分別開立91年10月17日、 92年1 月9 日、5 月26日之公庫支票,支付4,908 萬731 元、5,028 萬4,269 元、1,753 萬5,000 元之工程款予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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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