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444號
PCDV,100,訴,2444,2013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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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444號
原   告 吳勇德 
兼訴訟代理 劉怡君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
被   告 謝江阿娥( 即謝振亮之繼承人 )
      謝秉樺( 原名謝宏育, 即謝振亮之繼承人 )
      謝忠仁( 即謝振亮之繼承人 )
      謝嘉玲( 即謝振亮之繼承人 )
兼上列四人  
共同訴訟代 謝雪玉(即謝振亮之繼承人)
理人        
兼上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 謝達勳( 即謝振亮之繼承人 )
理人        
被   告 謝達嘉( 即謝振亮之繼承人 )
      謝達富( 即謝振亮之繼承人 )
      馮謝純子( 即謝振亮之繼承人 )
      鄭來和(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政廷(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雅嫻(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依貞(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陳威揚(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陳威武(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謝陳玉秀(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陳玉春(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陳麗淑(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許陳玉珍(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陳玉美(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鄭金好(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林正雄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林鵬舉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林世耀(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林世鴻(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林世南(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林紫鶴(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廖鄭含笑(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呂祐豪(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淑霙(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呂祐榮(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兼前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呂佑嘉(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被   告 游明倫(即鄭金國之繼承人游混源之承受訴訟人)
      游欣雯(即鄭金國之繼承人游混源之承受訴訟人)
      游欣容(即鄭金國之繼承人游混源之承受訴訟人)
      游李雲(即鄭金國之繼承人游混源之承受訴訟人)
      游欣怡(即鄭金國之繼承人游混泉之承受訴訟人)
      游明瞿(即鄭金國之繼承人游混泉之承受訴訟人)
      游明偉(即鄭金國之繼承人游混泉之承受訴訟人)
      游清雲(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游碧雲(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鄭瑞雲(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游鄭麗珠(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鄭月霞(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楊鄭澄(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葛鄭涓 
      游鄭滿子(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景雲(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楊菊枝(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安廷(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雅文(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如媚(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如伶(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奾淇(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伃婷(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重江(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李碧煙(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鄭秋輝(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鄭秋波(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鄭秋香(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鄭同(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文雄(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曾換盛(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曾國勝(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曾國星(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曾國瑞(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曾國輝(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呂曾鴛鴦(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曾阿雪(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曾麗華(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彩月(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簡鄭彩霞(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雅秀(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李妙姿(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鴻瑜(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鴻霖(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阿香(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伊婷(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呂秀蘭(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躍山(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躍時(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躍安(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慧玲(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慧美(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文富(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郭瑞龍(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郭東禧(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郭東昱(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郭東燦(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郭東煌(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郭翠娟(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郭翠瑾(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郭翠姿(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秀金(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秀俄(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秀春(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鄭英妹(即黃英妹)( 即鄭金國之繼承人 )
      謝簡縀(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陳阿火(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進益(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進賢(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進坤(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子秦(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文和(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永吉(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彥智(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永健(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伊君(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淳惠(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黃怡禎(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干阿新(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干文龍(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李干儉(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謝阿圓(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陳連順(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陳德旺(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陳阿雲(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陳梅英(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陳慧芬(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謝明春(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謝阿祥(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謝文成(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謝添村(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謝文通(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謝文達(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謝碧麗( 即謝閙里之繼承人 )
      謝瑞環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謝正則(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謝溪洲(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謝鄉盈(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謝宜蓉(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謝明旨(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謝文凱(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謝麗雪(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高謝美世子(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謝淑卿(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彭盛義(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彭盛興(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彭盛才(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彭盛忠(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彭瀞荻(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彭秋鳳(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彭秋美( 即謝阿松之繼承人 )
      蔡瓊輝(即蔡阿生之繼承人 )
      蔡宗亨(即蔡阿生之繼承人 )
      蔡金枝 (即蔡阿生之繼承人 )
      蔡阿賜 
      游早苗(即蔡阿南之繼承人 )
      蔡麗麗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游麗美(即蔡阿南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倉立 
      鄭倉訓 
      鄭倉海 
      曾國信 
      曾國昆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國洲 
被   告 曾秋姬(即謝春之繼承人、謝忠良之繼承人 )
      謝玄妙 (即謝春之繼承人、謝忠良之繼承人 )
      謝玄宗(即謝春之繼承人、謝忠良之繼承人 )
      謝玄德(即謝春之繼承人、謝忠良之繼承人 )
      謝玄聖(即謝春之繼承人、謝忠良之繼承人 )
      曾文勝 
      曾華南 
      徐國輝 
      徐國煌 
      曾陳定妹
      謝國宗 
      謝國民 
      謝益深 
      謝碧旺 
      曾國賢 
      曾國長 
      曾國金 
      曾正華 
      曾金國 
      陳輕菜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廖蘇隆 
複代理人  徐承峰 
      孫于喬 
被   告 曾張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文雄 
被   告 曾俊明 
      曾俊清 
      曾俊進 
      曾俊華 
      曾俊國 
      江曾芙蓉
      曾玉梅 
      曾寶連 
      曾寶珠 
      謝進裕(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謝金城(更名謝京宸)(即謝水泉之繼承人)
      謝文智(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謝許阿魚(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謝金源(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謝清文(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謝宗桂(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謝金輝(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謝政三(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被   告 謝秀蘭(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兼謝進裕、謝文智、謝清文、謝宗桂、謝秀蘭五人
訴訟代理人 謝金城(更名謝京宸)(即謝水泉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慧瑩(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謝秀美(即謝水泉之代位繼承人)
上一人
財產管理人 詹麗琴 
被   告 謝仁宗 
      謝登勇 
      謝永哲 
      謝文迪 
      謝岡榮 
      謝岸偑 
      謝簡綢 
      謝泳漳(即謝李阿呅之繼承人、謝振山之繼承人)
      謝雅如(即謝李阿呅之繼承人、謝振山之繼承人)
      謝元鴻(即謝李阿呅之繼承人、謝振山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 劉麗惠(即謝李阿呅之繼承人、謝振山之繼承人)
人         
被   告 謝隆昌(共有人、謝李阿呅之繼承人)
      謝振明(共有人、謝李阿呅之繼承人)
      謝欵(即謝李阿呅之繼承人)
      謝選(即謝李阿呅之繼承人)
      謝彩雪(即謝李阿呅之繼承人)
      謝玉雲 
      謝論議 
      謝黃秀桂
      曾華俊 
      曾詩淇 
      曾靜萍 
      曾郁玲 
      曾國霖 
      林清河 
      洪明輝 
      鄒子棱 
      施家棟 
      謝日鵬 
      謝福清 
      徐浩恩(即徐文進之繼承人)
      陳榮吉(即謝水栁之繼承人)
      徐國長(即謝水栁之繼承人)
      陳惜(即謝水栁之繼承人)
      張徐秀月(即謝水栁之繼承人)
      陳美玉(即謝水栁之繼承人)
      鄭清琳 
      陳阿火之遺產管理人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明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面積四千二百平方公尺)准予分割:其中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五「B:六米道路」之B部分土地(面積一千三百四十五平方公尺),由附表一被告甲x○等三十一人,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維持共有。方案五B'所示部分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及其他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被告乙t○、乙s○、乙t○、乙r○、甲n○、甲r○、 乙庚○、甲m○、K○○、J○○、乙h○○、F○○、T ○○、宇○○○、G○○、甲p○、寅○○、辰○○、丑○ ○、子○○、癸○○、甲o○○、甲P○○、庚○○、乙丙 ○、己○○、戊○○、甲丑○、甲午○、甲巳○、甲子○、 甲辰○、甲卯○、甲寅○、甲未○、甲戌○、乙壬○、甲天 ○○、甲a○、甲I○、甲J○、甲亥○○、乙丁○、乙辛 ○○、甲f○、乙戊○、甲e○、甲d○、乙午○、甲X○ 、甲w○、甲i○○、甲u○、甲s○、甲t○、甲c、甲 Z○、甲乙○、u○○、s○○、v○○、x○○、辛○○ ○、g○○、甲庚○、乙甲○、丙戊○○、乙己○、甲h○ ○、乙丑○、乙寅○、甲q○、甲b○、甲g○○、乙卯○ 、乙巳○、乙辰○、乙癸○、乙子○、甲Y○、B○○、A ○○、宙○○、黃○○、玄○○、D○○、E○○、C○○ 、甲j○、甲k○、甲l○、甲v○、丙乙○、甲G○、甲 H○、甲F○、甲宙○、甲玄○、甲黃○、甲D○、甲A○ 、甲B○、甲E○、甲C○、乙○○、甲○○、壬○○、乙 W○、O○○、R○○、I○○、N○○、S○○、乙d○ 、乙天○、乙宙○、乙w○、乙q○、乙黃○、乙p○、乙 l○、乙K○、乙O○、乙地○、丙丁○、天○○○○、乙 f○、Z○○、a○○、X○○Y○○、U○○、甲V○、 甲S○、甲T○、甲U○、甲癸○、甲W○、甲地○、甲x ○、甲z○、m○○、乙B○、乙C○、乙E○、乙D○、 b○○、亥○○、戌○○、甲甲○○、乙b○乙a○、乙Z ○、乙v○、w○○、q○○、p○○、d○○、f○○、 Q○○、中華民國(管理者:國有財產局)、h○○、j○ ○、l○○、k○○、i○○、丙○○○、e○○、甲壬○ 甲辛○、乙k○、乙S○(更名謝京宸)、乙宇○、乙g○ ○、乙T○、乙e○、乙J○、乙U○、乙X○、乙I○、 乙y○、乙H○遺產管理人甲M○、乙申○、乙j○、乙A ○、乙亥○、乙L○、乙M○、丙丙○、乙Q○、乙n○、 乙酉○、甲R○、乙m○、乙Y○、乙未、丙甲、乙c○、 乙F○、乙z○、乙o○○、甲丙○、甲戊○、甲己○、n ○○、y○○、卯○○、午○○、甲O○、巳○○、乙玄○ 、乙x○、申○○、P○○、酉○○、M○、地○○○、乙 乙○等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就此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被告乙H○早於60年6月24日移居美國,目前生死未明,亦 無法以外交途徑查詢(本院卷三第141-148頁),應屬失蹤



狀態,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應由其成年子女為 財產管理人,其在台共有四名成年子女即甲K○、甲N○、 甲M○、甲L○,且均同意委由其中甲M○出任財產管理人 (本院卷三第136-140頁),依上開條文立法理由記載:「 失蹤人之財產必須設管理人管理之,為明確規定管理人之順 位,特於第一項明定之。第一項所定順序係以與失蹤人關係 最為密切之配偶等親屬為財產管理人,毋庸經法院裁定」, 故就被告乙H○部分,即應逕以甲M○為其財產管理人。 ㈢被告H○○早於92年10月26日亡故,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函文附卷可稽,依退除役官 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應由桃園榮譽國 民之家為其遺產管理人(本院卷七第86-87頁)。 ㈣被告甲酉○、甲申○於訴訟中死亡,分別由繼承人甲子○、 甲巳○、甲丑○、甲午○四人(本院卷七第90-100頁),及 甲辰○、甲卯○、甲寅○三人(本院卷七第142頁)聲明承 受訴訟,均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68、175條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系爭土地共有情形:
兩造為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共 有人,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目前現狀為共有狀 態,有系爭土地之地籍圖與土地登記謄本可稽。依民法第 823 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各共有人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合先陳明。
㈡系爭土地共有人謝振亮、鄭金國、謝閙里、謝阿松、謝水柳 、蔡阿生、蔡阿南、謝春、謝忠良、徐文進、謝水泉、謝振 山、謝李阿呅等13人已死亡,謝振亮之繼承人計有乙G○○ 、乙R○、乙N○、乙u○、乙s○、乙t○、乙r○、甲 宇○○、乙i○等9人;鄭金國之繼承人計有甲n○、甲r ○、乙庚○、甲m○、K○○、J○○、乙h○○、F○○ 、T○○、宇○○○、G○○、甲p○、寅○○、辰○○、 丑○○、子○○、癸○○、甲o○○、甲P○○、乙丙○、 呂祐嘉、庚○○、己○○、甲酉○、甲申○、甲未○、甲戌 ○、乙壬○、甲天○○、甲a○、甲I○、甲J○、甲亥○ ○、乙丁○、乙辛○○、甲f○、乙戊○、甲e○、甲d○ 、乙午○、甲X○、乙辛○○、甲w○、甲i○○、甲u○ 、甲s○、甲t○、甲c、甲Z○、甲乙○、u○○、s○ ○、v○○、x○○、辛○○○、g○○、甲庚○、乙甲○ 、丙戊○○、甲h○○、乙丑○、乙寅○、甲q○、甲b○ 、乙己○、甲g○○、乙卯○、乙巳○、乙辰○、乙癸○,



乙子○、甲Y○、B○○、A○○、宙○○、黃○○、玄○ ○、D○○、E○○、C○○、甲j○、甲k○、甲l○、 黃英妹等83人;謝閙里之繼承人計有丙乙○、H○○、甲G ○、甲H○、甲F○、甲宙○、甲玄○、甲黃○、甲D○、 甲A○、甲B○、甲E○、甲C○、乙○○、甲○○、壬○ ○、乙W○、O○○、R○○、I○○、N○○、S○○、 乙P○、乙V○、乙戌○、乙d○、乙天○、乙宙○、乙w ○等29人;謝阿松之繼承人計有乙q○、乙黃○、乙p○、 乙l○、乙K○、乙O○、乙地○、丙丁○、天○○○○、 謝淑卿、Z○○、a○○、X○○、Y○○、U○○、W○ ○、V○○等17人;謝水栁之繼承人計有P○○、酉○○、 M○、地○○○、L○○等5人;蔡阿生之繼承人計有甲T ○、甲V○、甲S○等3人;蔡阿南之繼承人計有甲癸○、 甲地○、甲W○等3人;謝春之繼承人計有m○○〈即謝m ○○〉、乙B○、乙C○、乙E○、乙D○等5人;謝忠良 之繼承人計有m○○〈即謝m○○〉、乙B○、乙C○、乙 E○、乙D○等5人;謝水泉之繼承人計有乙k○〈代位繼 承人〉、乙S○〈代位繼承人〉、乙宇○〈代位繼承人〉、 乙g○○、乙e○、乙J○、乙X○、乙T○、乙U○、乙 I○、乙y○、乙H○等12人;謝李阿呅之繼承人計有乙m ○、甲R○、乙酉○、乙Q○、乙n○、乙Y○、乙c○、 謝欸、丙甲等9人。
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共有物分割原則 係以原物分配為主,若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 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即以變價分割為輔。查系爭土 地屬一般農業區用地之水利用地,其面積為4200平方公尺, 約1270.5坪,約0.42公頃,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本 文、第4項之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公頃者,不得分割」、「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 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惟本件 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經換算面積後各共有人所分得之面積 均不足0.25公頃,雖本件系爭土地於89年1月4日前即為共有 狀態,得分割為單獨所有,縱分割為單獨所有,各共有人之 繼承人所分得之面積甚小,依該條例無法原物分割或分割為 單獨所有,亦無獨立利用之可能,故以變價分割之方式可促 進系爭土地經濟上最大之利用價值。
㈣被告甲x○等31人提出之原物分割方案不可採: 1.被告甲x○等31人人數相對較少,其方案中右半邊部分所 取得之土地縱深達23米,已經壓縮前方其餘共有人所分得 土地得利用之面積及縱深,且其等取得左方8米寬之土地



作為道路出入使用,相形之下,其餘共有人尚需留設下方 6至8米寬之道路出入,故該方案顯然只對其等有利,對其 餘共有人而言並不公平。
2.如採原物分割方案,應由被告甲x○等31人取得方案一或 方案二A、A'、B部分,其餘共有人取得C、D部分。 將被告甲x○等人主張B部分之縱深23米退縮成14米,則 D部分始得為有效利用。C部分增設為6米寬之道路,B 部分即得與93地號共同利用,並以A、A'及C等道路出 入。此方案不但使被告甲x○等人能與93地號之土地相鄰 利用,又有兩造之6米寬道路供其等出入。方案一及方案 二之差別僅在其等所取得之A'之面積大小。
3.或由被告甲x○等31人取得方案三A、A'、B部分,其 餘共有人取得C、D部分。將A、A'供作93地號之所有 權人出入道路使用,C部分增設為6米寬之道路,可供B 部分共有人出入。其餘共有人因人數相對較多,故取得較 方正之C、D部分,對於系爭土地之利用相對能發揮最好 效用之資源利用。
㈤並聲明:
1.被告乙G○○、乙R○、乙N○、乙u○、乙s○、乙t ○、乙r○、甲宇○○、乙i○等9人應就其被繼承人謝 振亮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16800分之200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2.被告甲n○、甲r○、乙庚○、甲m○、K○○、J○○ 、乙h○○、F○○、T○○、宇○○○、G○○、甲p ○、寅○○、辰○○、丑○○、子○○、癸○○、甲o○ ○、甲P○○、乙丙○、呂祐嘉、庚○○、己○○、甲酉 ○、甲申○、甲未○、甲戌○、乙壬○、甲天○○、甲a ○、甲I○、甲J○、甲亥○○、乙丁○、乙辛○○、甲 f○、乙戊○、甲e○、甲d○、乙午○、甲X○、甲w ○、甲i○○、甲u○、甲s○、甲t○、甲c、甲Z○ 、甲乙○、u○○、s○○、v○○、x○○、辛○○○ 、g○○、甲庚○、乙甲○、丙戊○○、乙己○、甲h○ ○、乙丑○、乙寅○、甲q○、甲b○、甲g○○、乙卯 ○、乙巳○、乙辰○、乙癸○,乙子○、甲Y○、B○○ 、A○○、宙○○、黃○○、玄○○、D○○、E○○、 C○○、甲j○、甲k○、甲l○、黃英妹等83人應就其 被繼承人鄭金國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0分之2088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3.被告丙乙○、H○○、甲G○、甲H○、甲F○、甲宙○ 、甲玄○、甲黃○、甲D○、甲A○、甲B○、甲E○、



甲C○、乙○○、甲○○、壬○○、乙W○、O○○、R ○○、I○○、N○○、S○○、乙P○、乙V○、乙戌 ○、乙d○、乙天○、乙宙○、乙w○等29人應就其被繼 承人謝閙里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0分之200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4.被告乙q○、乙黃○、乙p○、乙l○、乙K○、乙O○ 、乙地○、丙丁○、天○○○○、謝淑卿、Z○○、a○ ○、X○○、Y○○、U○○、W○○、V○○等17人應 就其被繼承人謝阿松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0分之200部分辦理繼承登 記。
5.追加被告P○○、酉○○、M○、地○○○、L○○等5 人之應就其被繼承人謝水栁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0分之600之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
6.被告甲T○、甲V○、甲S○等3人應就其被繼承人蔡阿 生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6800分之60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7.被告甲癸○、甲地○、甲W○等3人應就其被繼承人蔡阿 南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6800分之30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8.被告乙B○、乙C○、乙E○、乙D○、m○○等5人應 就其被繼承人謝春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0分之25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9.被告乙B○、乙C○、乙E○、乙D○、m○○等5人應 就其被繼承人謝忠良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0分之25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
10.被告乙k○、謝京宸、乙宇○、乙g○○、乙e○、乙J ○、乙X○、乙T○、乙U○、乙I○、乙y○、乙H○ 等12人應就其被繼承人謝水泉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800分之300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
11.被告乙m○(亦為共有人)、甲R○、乙Q○、乙酉○( 亦為共有人)、乙n○、乙Y○(亦為共有人)、乙c○ 、謝欸、丙甲等9人應就其被繼承人謝李阿呅共有坐落於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權利範圍3360分之1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12.請求准予就原告甲Q○、丁○○等2人、前開所示被告等175 人與甲U○、甲x○、甲z○、甲y○、乙P○、t○○



、r○○、o○○、b○○、甲丁○、亥○○、戌○○、 甲甲○○、乙b○、乙a○、乙Z○、乙v○、w○○、 q○○、p○○、d○○、f○○、Q○○、中華民國、 z○○、h○○、j○○、l○○、k○○、i○○、丙 ○○○、e○○、甲壬○、甲辛○、乙申○、乙j○、乙 A○、乙亥○、乙L○、乙M○、乙F○、丙丙○、乙z ○、乙o○○、甲丙○、甲戊○、甲己○、n○○、y○ ○、卯○○、午○○、甲O○、巳○○、乙玄○、乙x○ 、申○○、乙乙○等57人之所有權全部准予變價分割並依 兩造之權利範圍分配價金。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兼訴訟代理人乙i○、被告被告乙t○、甲宇○○、呂 祐嘉、庚○○、鄭依婷、乙○○、甲○○、謝淑卿、甲地○ 、甲W○、國有財產局訴訟代理人未○○、c○○、乙M○ 、甲R○、乙z○、乙玄○、乙x○、乙戊○、甲e○、甲 d○、乙午○、甲X○、W○○、V○○、甲V○、謝京宸 、甲己○、桃園榮譽國民之家(即H○○之遺產管理人)訴 訟代理人莊明彥、乙V○、乙戌○均陳稱:同意變價分割, 但希望依照市價拍賣。
㈡被告甲y○、甲x○、甲酉○、甲戌○、甲未○、甲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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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