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217號
KLDV,102,司促,8217,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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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2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李亞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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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