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58號
CYDM,102,聲,758,2013081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維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維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范維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裁判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2年11月在案接續執行 。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4年7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4月29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