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3411號
KSDM,101,審易,3411,2013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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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3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秋南
      施文宗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1
95號、第22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三四一一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趙秋南施文宗所犯係贓物等罪,核屬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1年12月2 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以通常程序進行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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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