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吳家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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