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130號
TNDV,102,聲,130,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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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戴榮吉 住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戴竹社會福利慈善基金
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戴竹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戴竹社會 福利慈善基金會(下稱台南戴竹基金會)之董事長,台南戴 竹基金會於民國96年1月12日報經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 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1證他字第92 號登記簿第49冊第7頁第684號)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 業經台南戴竹基金會董事會第2屆第4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台 南戴竹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詳如附件所示)。爰 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條 文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新、舊台南戴竹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台南戴 竹基金會第2屆第4次董事會議記錄、簽到表、臺南市政府社 會局102年6月3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人登記 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6頁),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關於台南戴竹基金會登記案卷宗無訛,自堪信為 真實。又聲請人為台南戴竹基金會之董事長,自屬台南戴竹 基金會之利害關係人,其依據上揭規定聲請本件變更,自屬 合法。
四、再者,就本件捐助章程變更案,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臺南市 政府民政局表示意見,該局亦回函稱:台南戴竹基金會變更 捐助章程1案,本府社會局業以102年6月3日南市社助字第00 00000000號函同意該會辦理在案等語,有該局102年7月11日 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頁 );另本件捐助章程變更案之聲請,係為配合行政院考量機 關團體多仰賴捐款,收入易受景氣循環之影響,於102年2月



26日修正公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 標準,將機關團體之支出需達收入百分比之規定由70﹪鬆綁 至60﹪之法令變更乙節,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 24頁至第27頁);據上,本院審酌本件聲請無違臺南市財團 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之規定,另聲請人之聲請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啟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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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