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313號
原 告 陳玉
訴訟代理人 劉美
被 告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全
訴訟代理人 譚行康
林碧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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