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359號
TCDM,102,易,359,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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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展酋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24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略以:被告潘展酋為有配偶之人,仍於 民國96年間與劉佳炤發展婚外情,詎潘展酋分別基於妨害秘 密之犯意,先於97年8月26日,趁2人一同至苗栗縣泰安鄉某 處泡溫泉時,未經劉佳炤之同意,趁劉佳炤閉目養神之際, 以具有照相功能之不詳手機,拍攝劉佳炤非公開之泡湯、裸 背及大腿等私密處照片10張供己收藏;復於同年9月16日, 趁與劉佳炤前往位於臺中市某處之汽車旅館幽會時,未經劉 佳炤之同意,趁劉佳炤因故熟睡之際,以具有照相功能之不 詳手機,未得劉佳炤之同意,私自拍攝劉佳炤下體私處照片 5張供己收藏。嗣因被告之妻張秀綿(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發現前開照片,知悉2人之婚外情,而於本院101年度中 簡字第1739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中,於101年8月20日提出前 開照片為答辯狀之附件,劉佳炤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或己逾告訴期 間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 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 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5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 程序;若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 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起訴書及相關卷證 經法院受理後,始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此際該公訴本 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依最高 法院82年臺非字第380號判決要旨觀之,法院即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民國89年4月、90年2 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 決議參照)。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佳炤告訴被告潘展酋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意 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 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起訴意旨雖認告訴人係於收



受被告之妻張秀綿101年8月20日民事答辯狀時,始知悉被告 涉有前開妨害秘密罪嫌,惟為被告堅決否認,辯稱:前開照 片都是在告訴人知情及同意下所拍攝,且證人張秀綿早已因 發現存有前開照片之記憶卡,發現伊與告訴人之婚外情,並 於98年8月22日持沖洗出來之前開照片前往與告訴人理論,2 人並發生肢體衝突,告訴人當時也有看到照片等語。經查:(一)證人張秀綿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是在98年農曆過年前 ,因整理房間發現抽屜內的記憶卡裡有不雅照片,伊當時沒 有聲張而先將檔案複製保存,有天被告因要找記憶卡找不到 而質問伊,2人因此吵架,被告有承認這些照片都是和告訴 人出遊時所拍攝,還說告訴人表示如果沒有銷毀這些照片, 被伊發現的話,要死給被告看等語,後來伊就在被告面前把 記憶卡折損掉,但後來告訴人一直打伊手機,要伊有辦法就 拿出證據,伊氣不過就用牛皮紙袋裝著記憶卡內所有的照片 ,拿到告訴人店裡去找告訴人理論,伊沒有將照片給告訴人 ,但有拿出來給告訴人看,也就是卷內所附照片,2人後來 還鬧到被告在附近的上班處所,伊提出來的錄音就是此時錄 的,而且當天下午,被告還打電話約告訴人出來談,和伊3 人在文心南路公園內解決照片的事,但告訴人都只是一直狂 罵,告訴人事後並對伊提出傷害告訴,但在該案中伊並沒有 提出照片等相關證據,後來100年間告訴人又偷錄伊和朋友 的錄音告伊妨害名譽,還說不知道伊為什麼要罵告訴人「小 三」,說伊只是想侮辱告訴人,伊很生氣才請律師寫陳述狀 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也有提到照片,所以告訴人怎麼可能 不知道等語(參本院本案卷第37頁反面至44頁、83至84頁) 。佐以證人張秀綿確於98年8月22日因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 突,經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並於警詢中陳稱:證人張秀綿 拿1個牛皮紙袋包裝的東西從伊頭部及右手臂打下去等語( 參中分四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後告訴人因於 偵查中撤回告訴,證人張秀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告訴人 復於100年間,因遭證人張秀綿指摘「80幾年跟人結婚,80 幾年就生她大漢查某子,那有可能,結婚沒有幾個月就生小 孩,婚前就讓她先生戴綠帽子,和她先生又不是第一次」等 語而提起妨害名譽告訴,證人張秀綿為證明告訴人確與被告 有婚外情,先於101年5月7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31號妨害 名譽案件審理中提出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並檢附含本案前 開照片在內之告訴人照片6張(參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31號 卷第58至62頁),告訴人則於同年月14日審理中陳稱:「( 是否同意和解?)被告(即張秀綿)沒有誠意。被告的先生



說我是故意設下陷阱讓被告跳,且以照片要脅我和解。我不 願意再與被告和解」等語(參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31號卷 第77頁),及於101年7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 度上易字第891號妨害名譽案件準備程序中陳稱:「(本件 有無與被告和解?)因被告毫無悔意,且一再污衊我,我不 想與被告和解。98年我去過被告家中一次,是為了拿照片。 」等情(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91號卷 第37頁反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後核閱無訛。 且本院於102年5月15日審理中當庭勘驗被告所提證人張秀綿 錄音光碟,告訴人確曾提及「又拿相片去給我鬧」等語,並 有該次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詳如附表所示,參本院本案卷第 79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並證稱勘驗結果確實是伊的對話 內容(參本院本案卷第80頁)。是綜核上情,應堪認證人張 秀綿確曾於98年8月22日持含前開私密照片在內之照片至告 訴人處提示及質問告訴人,並因而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 則不論告訴人於被告拍攝前開私密處照片時,是否知情及同 意,告訴人至遲於98年8月22日即應已知悉被告曾拍攝前開 私密照片。
(二)告訴人雖陳稱係於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739號民事損害賠 償事件中,因證人張秀綿於101年8月20日提出附有前開照片 之答辯狀,始知上情。惟證人即告訴人先於本院102年3月27 日審理中具結證稱:伊在90年間因打球認識被告,95年聖誕 節開始與被告單獨出遊,直至97年底被證人張秀綿發現,伊 當時只是想單純與被告做交心的朋友,並沒有與被告交往, 但被告都會一直寫紙條、打電話或去等伊,伊無法拒絕才會 與被告單獨出遊,出遊中一般不會拍照,因為伊會拒絕,但 被告曾用手機和相機幫伊拍過照,而在96年8月5日,被告利 用伊喝醉性侵伊,但伊因為怕被告會講出去,而且被告會找 很多理由,所以伊還是與被告去泡溫泉,且是泡2人的湯屋 ,而96年間伊曾與被告一同到雪霸國家公園去玩,當天被告 有拿出相機要拍伊,被伊拒絕,但伊知道被告有趁伊在看魚 時用手機拍伊側面,後來2人去泡溫泉時伊有趴在浴池邊休 息,前開10張照片應該是那時拍的,至於另5張下體照片, 伊不知道是何時遭拍攝的,而證人張秀綿曾在97年底找過伊 ,剛開始是打電話,但沒有出聲,再來就直接去找南屯市場 伊工作的地方找伊,還講得很好聽,說是自己疏忽照顧老公 ,老公才有外遇,伊就說叫被告別再打電話給伊就好,後來 98年間證人張秀綿還帶2個人到伊店內去打伊,手上拿著牛 皮紙袋,沒說裡面是什麼東西,當天都沒有提到照片,但伊 其實知道有照片,就是被告在大雪山用手機幫伊拍的側照,



伊是要向被告要回那張側照,伊一直以為只有那張照片而已 ,但並不是卷內這些照片,卷內照片伊都是法院提示才看到 的(參本院本案卷第44頁反面至51頁),(改稱)證人張秀 綿有說自己有被告幫伊拍的照片,但伊沒問是什麼樣的照片 ,因為已婚人士還跟男生一起出去並照相,傳出去就不好聽 了,伊哪敢問什麼照片,所以證人張秀綿也沒有拿給伊看( 參本院本案卷第51頁),(改稱)伊根本沒有要回照片,伊 只是要求被告刪除手機裡側拍的照片,怕被證人張秀綿看到 而已等語(參本院本案卷第53頁反面至54頁),則告訴人對 於被告究竟是以相機或手機幫告訴人拍攝多少照片?內容為 何?告訴人是否曾向被告要回照片?證人張秀綿究有無拿照 片質問告訴人?告訴人證述已多處矛盾。且經本院於102 年 5月15日審理中當庭勘驗被告所提證人張秀綿錄音光碟,證 人即告訴人雖證稱勘驗結果確實是伊的對話內容,惟復改稱 :「(妳為何會說『又拿照片去跟我鬧』?是什麼照片?) 我上次有說過他手機裡有照片,我在想他應該會偷拍。」、 「(她到底有無拿過照片去鬧妳?)張秀綿她是時常去鬧我 時就會講說『我手中有照片還有什麼一大堆的不雅照』。( 她有無給妳看過?)她有撕過我的照片。(她有無給妳看過 照片?)有,她有給我看過1張照片,而且她撕掉了。(照 片上面是什麼?)是在車上她先生偷拍的。(只有看過那麼 1張照片而已?)應該是,在我的記憶裡。(是何時的事情 ?)應該是潘展酋去找我的時候,大約是98年那時候還是97 年底。(她拿照片的時候跟妳說什麼?)就是她去鬧我、去 傷害我那一次。(妳說她拿照片去鬧妳是哪一次?)就是98 年8月22日那次她第1次打我的時候,因為我在跟對面的老闆 講話。」、「(98年8月22日是否就是指她拿照片去妳面前 給妳看,然後撕掉的這次?)對。(她是怎麼拿照片的?) 我沒有看到,因為當時我在跟對面的老闆講話。(那妳怎麼 知道她拿照片?)她有撕掉丟在地上,那張照片我有撿起來 ,可是我先生後來把它丟掉了。(她沒有給妳看就撕掉了? )有,她說『妳幹嘛坐我家的車子,這是我家的車子』。( 當天張秀綿手上還有無帶什麼東西?)我就是看到她手上拿 牛皮紙袋,其他裡面厚厚的是什麼我不知道,庭上可以查那 次的提告裡面也有記錄。(就妳剛才回答整理,所以張秀綿 是否只有拿過1張照片,也只有拿過1次給妳看?)應該是, 可是那麼久以前的事情了我怎麼知道。(除了98年8月22 日 這次之外,她到底還有無拿過其他照片給妳看?)她應該還 有拿過1張。(哪一張?)我沒有看清楚。(拍攝的內容為 何?)我沒有看很清楚,因為我要戴眼鏡,那時我在工作,



她臨時過來的。(拍攝的內容為何?是否是妳?)應該不太 像我。(不太像妳的話她為何要拿給妳看?)我不知道,因 為她一直要恐嚇我,她每次都要說她有照片。(這件事情是 發生在98年8月22日之後還是之前?)我已經不太記得了, 應該是之前。」、「(張秀綿到底曾經拿過什麼照片去找妳 ?)現在庭上的照片我是第1次看的。(張秀綿到底曾經在 何時、拿過什麼樣的照片去找你?)沒有,她只有撕那1張 照片。(只有98年8月22日撕破一張照片這次而已?)對。 (為何妳會在與張秀綿的對話中提到『又拿照片去給我鬧』 ?)她就時常去,我提告她,她也說我每次都一直提告她, 她每次都說『我手中有照片,我有錄音』。(妳所謂的『又 』是指什麼?)『又』就是她時常來,因為她每次都去我店 裡,在客人面前講一講就說『我手中有照片』或者是她怎樣 ,我都想事情都算了,我也很害怕他們,我今天只是為了爭 一口氣才出庭。」等語(參本院本案卷第80至82頁),告訴 人對於證人張秀綿究竟拿照片質問伊幾次及照片內容為何證 述亦前後反覆,已難憑此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且告訴人自 承證人張秀綿於98年8月22日確有拿照片去給伊看,及證人 張秀綿於每次遭伊提告時均會提到手中有照片及錄音等情, 其亦確於前開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數次陳稱證人張秀綿以照 片要脅其和解,業據前述,益徵證人張秀綿確曾於98年8月 22日持照片前往告訴人處質問,及告訴人早已知悉證人張秀 綿處有其照片,並因此於渠等其他案件中認為證人張秀綿以 此要脅和解,則告訴人陳稱係於前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始知 上情,亦顯與卷證不符。
(三)從而,依證人張秀綿前開證述及本院調取相關案卷核閱結果 ,告訴人至遲於98年8月22日即已因證人張秀綿攜帶照片向 伊質問而知悉被告拍攝本案前開照片之事實,告訴期間應自 斯時即起算,然告訴人遲至101年8月31日始具狀向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有刑事告訴狀上收狀章可資為憑 (參101年度偵字第14920號偵查卷第5頁),顯已逾前開告 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公訴人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 背規定,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附表:(A:告訴人,B:張秀綿,C:被告) A:說又拿相片去給我鬧,說我不放過他,說我叫流氓囝仔 去你家怎樣。
B:你甘唔影帶那流氓囝仔去我們家。
A:我本來想說算了。
B:要怎樣算了,你一天到晚打電話,我打電話向問你,妳 又跟我說,怎樣我就要打電話給你老公阿怎樣,你沒這 樣跟我說。
A:那是那天你來..叫伊罵我,你看,你差不多,禮拜幾, 禮拜四,你罵我(?),我說我打電話給你老公,我就 是有問題,你每天罵我。
B:你就是有問題啦
A:什麼有問題。你為什麼處理這樣子。
B:對啊,你為什麼處理這樣子。
C:麥吵啦。
(以下吵雜不清楚)
B:不要臉的女人。
A:你說什麼。
B:他能有什麼辦法,今天是你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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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