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24號
TYDV,101,重訴,324,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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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宋乾雲
法定代理人 宋碧峰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歧正律師
      施文宗
受告知訴訟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
下午2 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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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