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 告 祭祀公業宋乾雲法定代理人 宋碧峰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被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歧正律師 施文宗受告知訴訟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下午2 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