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2年度,519號
SLDM,102,審簡,519,201307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231
號、第1154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 年度
審易字第793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永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期限及給付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永濬明知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 經驗,可預見將幫助不法詐騙集團詐欺財物,竟仍不違背其 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 年4 月12日 ,在臺北市內湖區某全家便利商店,以宅配通方式將其所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介壽分行(下稱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 00000 號、彰化銀行大同分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下稱日盛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橋分行( 下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北投奇岩郵局(下稱北投奇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至雲林縣古坑鄉○○路000 ○00號,交付予自稱「林志明」之男子,並告知密碼。嗣該 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陳靜宜 、黃永傑邱若綺朱元旗周慧婷談宗翰劉豐毅、郭 玲豔、李家珍、雷世豪、徐承卉、黃崇賓陳景旻詐騙,致 陳靜宜等13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時、地,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轉帳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上揭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 空,嗣陳靜宜等12人轉帳後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有如下證據可佐:
㈠、被告陳永濬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於警詢時之指述。㈢、附表一「存(匯)款之證據」欄所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正本、影本及存摺影本。




㈣、台灣宅配通收執聯1紙。
㈤、1.合庫商銀102 年4 月10日合金介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 附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各乙份;2.彰化銀行 101 年4 月27日彰大同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開戶資 料、交易明細各乙份;3.日盛商銀101 年5 月8 日日銀字第 1012E00000000 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乙份;4. 台新銀行101 年5 月8 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檢附之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乙份;5.第一銀行101 年5 月3 日一 士林字第00052 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乙份;6. 北投奇岩郵局開戶、交易明細各乙份。
三、核被告陳永濬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幫助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次交付前開所載6 個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得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13個 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 取財罪。又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幫助詐欺附表一編號13所 示告訴人部分之犯行,惟此部分犯行與起訴犯行間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據公訴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追加此部分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併此指明。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 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 提供帳戶工具予他人使用,所為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 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 雜,對於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雖一度 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且表示願意 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部分金額之犯後態度,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因本案犯罪獲有利益,並其係亟欲謀職而一時失慮之 犯罪動機、手段、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現從事於搬家公司 工作,月薪新臺幣3 萬多元,並無子女待扶養之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初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表示願意賠償告訴人等所受 損害之部分金額,深具悔意,堪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 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內,以附表二所示方 式,賠償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邱若綺朱元旗、雷世豪、陳景



旻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財產上損害(按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被 告取得被害人等遭詐騙之款項,然被告之幫助犯行,對正犯 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故仍應賠償告訴人等部分損失款 項),並應影印保留相關單據,以備查考(按依刑法第74條 第4 項規定,前開支付之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被 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五、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或│詐騙過程 │匯款或購買遊戲點數之│存(匯)款之證據 │
│ │被害人 │ │日期、地點、金額(新│ │
│ │ │ │臺幣) │ │
├──┼────┼──────┼──────────┼─────────┤
│1. │被害人 │於101年4月14│於101 年4 月14日19時│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陳靜宜 │日18時許,在│54分許,在高雄市苓雅│明細表影本1 紙(見│
│ │ │高雄市苓雅區│區成功一路134 號郵局│第15474 號偵卷第31│
│ │ │某處,接獲一│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頁) │




│ │ │名自稱國泰世│,匯款2 萬8,345 元呂│ │
│ │ │華銀行行員來│宜庭( 業經臺灣新北地│ │
│ │ │電,稱其先前│方法院檢察署起公訴) │ │
│ │ │網路購物款項│之合庫商吉林分行帳戶│ │
│ │ │有誤,須至自│內。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致陷於錯誤│於101 年4 月14日20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而依指示轉帳│時53分許,在高雄市苓│明細表影本1 紙(見│
│ │ │匯款。 │雅區成功一路134 號郵│第15474 號偵卷第31│
│ │ │ │局內,以自動櫃員機轉│頁) │
│ │ │ │帳,匯款1 萬6,415 元│ │
│ │ │ │予呂宜庭( 業經臺灣新│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公│ │
│ │ │ │訴) 之遠東商帳戶內。│ │
│ │ │ ├──────────┼─────────┤
│ │ │ │於101 年4 月15日凌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0 時32分許,在高雄市│明細表影本1 紙(見│
│ │ │ │苓雅區成功一路134 號│第15474 號偵卷第31│
│ │ │ │郵局內,以自動櫃員機│頁) │
│ │ │ │轉帳,匯款2 萬9,987 │ │
│ │ │ │予被告上揭日盛商帳戶│ │
│ │ │ │內。 │ │
│ │ │ ├──────────┼─────────┤
│ │ │ │於101 年4 月15日14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時33分許,在高雄市苓│明細表影本1 紙(見│
│ │ │ │雅區成功一路134 號郵│第15474 號偵卷第31│
│ │ │ │局內,以自動櫃員機轉│頁) │
│ │ │ │帳,匯款2 萬9,987 元│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分│ │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內。( 飭警追查) │ │
│ │ │ ├──────────┼─────────┤
│ │ │ │於101 年4 月15日15 │購買明細影本4 張(│
│ │ │ │時10分許,在統一超商│見第15474 號偵卷第│
│ │ │ │永泰店內,購買Mycard│29至30頁) │
│ │ │ │遊戲點數4 張,告知來│ │
│ │ │ │電者該等Mycard序號及│ │
│ │ │ │密碼,由來電者將該等│ │
│ │ │ │Mycard 遊 戲點數轉入│ │
│ │ │ │遊戲帳號內。(飭警追│ │




│ │ │ │查) │ │
├──┼────┼──────┼──────────┼─────────┤
│2. │被害人 │於101年4月14│於101 年4 月14日19 │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 │黃永傑 │日19時28分許│時53分許,在新北市土│交易明細表1 紙、合│
│ │ │,接獲一名自│城區裕民路116 號玉山│庫歷史交易明細表1 │
│ │ │稱合作金庫商│銀行,以自動櫃員機轉│份(見第9231號偵卷│
│ │ │銀行員來電,│帳匯款,匯款2 萬9,98│第56、374頁) │
│ │ │稱其先前網路│9元至被告上揭彰化銀 │ │
│ │ │購物數量有誤│行帳戶內。 │ │
│ │ │,須至自動櫃├──────────┤ │
│ │ │員機操作,以│於101 年4 月14日20 │ │
│ │ │免扣款,致陷│時59分許,在新北市土│ │
│ │ │於錯誤而依指│城區裕民路116 號玉山│ │
│ │ │示轉帳匯款。│銀行,以自動櫃員機轉│ │
│ │ │ │帳匯款6 萬9,234 元至│ │
│ │ │ │被告上揭合庫商銀帳戶│ │
│ │ │ │內。 │ │
│ │ │ ├──────────┼─────────┤
│ │ │ │於101 年4 月14日21 │購買明細影本5 張(│
│ │ │ │時13分許,在統一超商│見第9231號偵卷第95│
│ │ │ │皇裕店內,購買Mycard│至96頁) │
│ │ │ │遊戲點數5 張,告知來│ │
│ │ │ │電者該等Mycard 序 號│ │
│ │ │ │及密碼,由來電者將該│ │
│ │ │ │等Mycard遊戲點數轉入│ │
│ │ │ │遊戲帳號內。(飭警追│ │
│ │ │ │查) │ │
├──┼────┼──────┼──────────┼─────────┤
│3. │告訴人 │於101年4月14│於101 年4 月14日20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 │邱若綺 │日20時2分許 │時42分許,在新竹市中│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接獲自稱雅│華路4 段582 號國泰世│(見第9231號偵卷第│
│ │ │虎奇摩客服人│華銀行,以自動櫃員機│57頁) │
│ │ │員,稱其先前│轉帳匯款,匯款2 萬9,│ │
│ │ │網路購物消費│989 元至被告上揭彰化│ │
│ │ │帳單被誤列入│銀行帳戶內。 │ │
│ │ │批發商名單,├──────────┼─────────┤
│ │ │須至自動櫃員│於101 年4 月14日20 │購買明細影本5 張(│
│ │ │機操作取消,│時59分許,在統一超商│見第9231號偵卷第97│
│ │ │致陷於錯誤而│香華店內,購買Mycard│至99頁) │
│ │ │依指示轉帳匯│遊戲點數5 張告知來電│ │




│ │ │款。 │者該等Mycard序號及密│ │
│ │ │ │碼,由來電者將該等My│ │
│ │ │ │card 遊 戲點數轉入遊│ │
│ │ │ │戲帳號內。(飭警追查│ │
│ │ │ │) │ │
├──┼────┼──────┼──────────┼─────────┤
│4. │告訴人 │於101年4月14│於101 年4 月14日21時│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朱元旗 │日20時13分許│21分許,在桃園縣中壢│明細表影本1紙(見 │
│ │ │,在不詳地點│市中山路某郵局內,以│第9231號偵卷第58頁│
│ │ │,接獲一名自│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稱網路購物賣│匯款2 萬9,989 元至被│ │
│ │ │家來電,稱其│告上揭合庫商銀帳戶內│ │
│ │ │先前網路購物│。 │ │
│ │ │之付款方式,│ │ │
│ │ │誤簽成分期付│ │ │
│ │ │款,須至自動│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致陷於錯誤而│ │ │
│ │ │依指示轉帳匯│ │ │
│ │ │款。 │ │ │
├──┼────┼──────┼──────────┼─────────┤
│5. │被害人 │於101年4月14│於101 年4 月14日21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周慧婷 │日21時許,在│時42分許,在雲林縣虎│交易明細表1紙(見 │
│ │ │雲林縣虎尾鎮│尾鎮中溪83號全家便利│第9231號偵卷第59頁│
│ │ │中溪43之9號 │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 │
│ │ │住處,接獲一│轉帳匯款,匯款2 萬9,│ │
│ │ │名自稱網路購│9 89元至被告上揭日盛│ │
│ │ │物賣家來電,│商銀帳戶內。 │ │
│ │ │稱其先前網路│ │ │
│ │ │購物之付款方│ │ │
│ │ │式,誤簽成分│ │ │
│ │ │期付款,須至│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作,致陷於錯│ │ │
│ │ │誤而依指示轉│ │ │
│ │ │帳匯款。 │ │ │
├──┼────┼──────┼──────────┼─────────┤
│6. │被害人 │於101年4月14│於101 年4 月14日22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 │談宗翰 │日21時30分許│時41分許,在某國泰世│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在臺中市北│華銀行,以自動櫃員機│1 紙(見第9231號偵│




│ │ │區大雅路454 │轉帳匯款,匯款4,989 │卷第62頁) │
│ │ │號16樓之17住│元至被告上揭日盛商銀│ │
│ │ │處,接獲一名│帳戶內。 │ │
│ │ │真實姓名年籍│ │ │
│ │ │不詳之人來電│ │ │
│ │ │,稱其先前網│ │ │
│ │ │路購物取貨時│ │ │
│ │ │,因商店店員│ │ │
│ │ │誤刷條碼,致│ │ │
│ │ │其遭連續12個│ │ │
│ │ │月自動扣款,│ │ │
│ │ │須至自動櫃員│ │ │
│ │ │機操作辦理止│ │ │
│ │ │付,致陷於錯│ │ │
│ │ │誤而依指示轉│ │ │
│ │ │帳匯款。 │ │ │
├──┼────┼──────┼──────────┼─────────┤
│7. │被害人 │於101年4月15│於101 年4 月15日15 │枋寮水底寮郵局查詢│
│ │劉豐毅 │日15時13分許│時31分許,在屏東縣枋│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影│
│ │ │,在不詳地點│寮鄉○○路00 0巷00號│本1份(見第9231號 │
│ │ │,接獲自稱雅│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偵卷第64頁) │
│ │ │虎奇摩客服人│匯款,匯款2 萬5,123 │ │
│ │ │員來電,稱其│元至被告上揭台新銀行│ │
│ │ │先前網路購物│帳戶內。 │ │
│ │ │,因工作人員│ │ │
│ │ │疏失,誤訂購│ │ │
│ │ │超量商品,須│ │ │
│ │ │至自動櫃員機│ │ │
│ │ │操作取消設定│ │ │
│ │ │,致陷於錯誤│ │ │
│ │ │而依指示轉帳│ │ │
│ │ │匯款。 │ │ │
├──┼────┼──────┼──────────┼─────────┤
│8. │被害人 │於101年4月15│於101 年4 月15日14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郭玲豔 │日14時27分許│時56分許,在臺南市永│交易明細表1紙(見 │
│ │ │,在不詳地點│康區中華路98 6號台新│第9231號偵卷第63頁│
│ │ │,接獲一名真│銀行,以自動櫃員機轉│) │
│ │ │實姓名年籍不│帳匯款,匯款2 萬9,98│ │
│ │ │詳之男子來電│9元至被告上揭台新銀 │ │
│ │ │,稱其先前網│行帳戶內。 │ │




│ │ │路購物付款方│ │ │
│ │ │式,誤設成分│ │ │
│ │ │期付款,須至│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作取消設定,│ │ │
│ │ │致陷於錯誤而│ │ │
│ │ │依指示轉帳匯│ │ │
│ │ │款。 │ │ │
├──┼────┼──────┼──────────┼─────────┤
│9. │被害人 │於101年4月15│於101 年4 月15日19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李家珍 │日18時25分許│時39分許,在某中國信│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在不詳地點│託銀行,以自動櫃員機│(見第9231號偵卷第│
│ │ │,接獲一名真│轉帳匯款,匯款2 萬9,│66頁) │
│ │ │實姓名年籍不│9 89元至被告上揭第一│ │
│ │ │詳之女子來電│銀行帳戶內。 │ │
│ │ │,稱其先前網├──────────┼─────────┤
│ │ │路購物付款方│於101 年4 月15日20 │購買明細影本14張(│
│ │ │式,誤設成分│時10分許,在統一超商│見第9231號偵卷第 │
│ │ │期付款,須至│古都店內,購買Mycard│142 至148 頁) │
│ │ │自動櫃員機操│遊戲點數14張,告知來│ │
│ │ │作取消設定,│電者該等Mycard序號及│ │
│ │ │致陷於錯誤而│密碼,由來電者將該等│ │
│ │ │依指示轉帳匯│My card 遊戲點數轉入│ │
│ │ │款。 │遊戲帳號內。(飭警追│ │
│ │ │ │查) │ │
├──┼────┼──────┼──────────┼─────────┤
│10. │告訴人 │於101年4月15│於101 年4 月15日20 │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
│ │雷世豪 │日19時50分許│時29分許,在新竹縣湖│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在不詳地點│口鄉○○路0號 力成科│1紙(見第9231號偵 │
│ │ │,接獲一名自│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卷第68頁) │
│ │ │稱「甜蜜屋」│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匯│ │
│ │ │之工作人員來│款2 萬9,989元至被告 │ │
│ │ │電,稱其先前│上揭第一銀行帳戶內。│ │
│ │ │購買桌子1個 ├──────────┼─────────┤
│ │ │,因工作人員│於101 年4 月15日21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
│ │ │疏失,誤設為│時30分許,在新竹縣新│本1份(見第9231號 │
│ │ │購買12個,將│豐鄉康泰路276 號4 之│偵卷第69至70頁) │
│ │ │連續遭扣款,│1 住處,以網路銀行轉│ │
│ │ │須至自動櫃員│帳匯款,匯款6 萬9,98│ │
│ │ │機操作取消設│9元至被告上揭北投奇 │ │




│ │ │定,致陷於錯│岩郵局帳戶內。 │ │
│ │ │誤而依指示轉│ │ │
│ │ │帳匯款。 │ │ │
├──┼────┼──────┼──────────┼─────────┤
│11. │告訴人 │於101年4月15│於101 年4 月15日20時│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 │徐承卉 │日19時50分許│17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在不詳地點│區大坪林捷運站內,以│(見第9231號偵卷第│
│ │ │,接獲自稱郵│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67頁) │
│ │ │局之工作人員│匯款2 萬9,9 85元至被│ │
│ │ │來電,稱其先│告上揭第一銀行帳戶內│ │
│ │ │前網路購物付│。 │ │
│ │ │款方式,誤設│ │ │
│ │ │成分期付款,│ │ │
│ │ │須至自動櫃員│ │ │
│ │ │機操作取消設│ │ │
│ │ │定,致陷於錯│ │ │
│ │ │誤而依指示轉│ │ │
│ │ │帳匯款。 │ │ │
├──┼────┼──────┼──────────┼─────────┤
│12. │被害人 │於101年4月15│於101 年4 月15日22時│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黃崇賓 │日21時19分許│4 分許,在新竹縣芎林│明細表1 紙(見第92│
│ │ │,在不詳地點│鄉文山路與文德路口之│31號偵卷第71頁) │
│ │ │,接獲自稱郵│萊爾富超商內,以自動│ │
│ │ │局之工作人員│櫃員機轉帳匯款,匯款│ │
│ │ │來電,稱其先│2 萬9,017 元至被告上│ │
│ │ │前網路購物付│揭北投奇岩郵局帳戶內│ │
│ │ │款方式,誤設│。 │ │
│ │ │成分期付款,│ │ │
│ │ │須至自動櫃員│ │ │
│ │ │機操作取消設│ │ │
│ │ │定,致陷於錯│ │ │
│ │ │誤而依指示轉│ │ │
│ │ │帳匯款。 │ │ │
├──┼────┼──────┼──────────┼─────────┤
│13. │告訴人 │於101年4月14│於101 年4 月14日22時│板橋農會存簿影本1 │
│ │陳景旻 │日19時許,在│5 分許,在不詳地點,│份(見第9231號偵卷│
│ │ │不詳地點,接│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第60至61頁) │
│ │ │獲一名自稱網│,匯款29,989元至被告│ │
│ │ │路購物賣家的│上揭日盛商銀帳戶內。│ │
│ │ │店員來電,稱│ │ │




│ │ │其先前網路購├──────────┼─────────┤
│ │ │物之付款方式│於101 年4 月14日19時│購買明細影本84張(│
│ │ │,誤簽成分期│45分許,在全家超商板│見第9231號偵卷第10│
│ │ │付款,須至自│橋國民店、土城雲陽店│0 至141 頁) │
│ │ │動櫃員機操作│、土城仁愛店、土城義│ │
│ │ │,致陷於錯誤│鴻店、土城八洋店、統│ │
│ │ │而依指示轉帳│一超商土城廷寮店內,│ │
│ │ │匯款。 │共購買Mycard遊戲點數│ │
│ │ │ │84張,告知來電者該等│ │
│ │ │ │Mycard序號及密碼,由│ │
│ │ │ │來電者將該等My card │ │
│ │ │ │遊戲點數轉入遊戲帳號│ │
│ │ │ │內。(飭警追查) │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姓名│應給付財產上損害賠│期限及給付方式(金額:新臺幣) │
│ │ │償之金額(新臺幣)│ │
├──┼─────┼─────────┼──────────────────┤
│1. │邱若綺 │15,000元 │自民國102 年7 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
│ │ │ │前,匯款給付5,000 元至告訴人邱若綺指│
│ │ │ │定之金融機關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如│
│ │ │ │有1 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2. │朱元旗 │15,000元 │自民國102 年7 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
│ │ │ │前,匯款給付5,000 元至告訴人朱元旗指│
│ │ │ │定之金融機關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如│
│ │ │ │有1 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3. │雷世豪 │50,000元 │自民國102 年7 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
│ │ │ │前,匯款給付5,000 元至告訴人雷世豪指│
│ │ │ │定之金融機關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如│
│ │ │ │有1 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4. │陳景旻 │15,000元 │自民國102 年7 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
│ │ │ │前,匯款給付5,000 元至告訴人陳景旻指│
│ │ │ │定之金融機關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如│
│ │ │ │有1 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