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6年度,123號
TYEV,106,桃司簡聲,123,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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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劉奇方
相 對 人 張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以104 年 度桃簡字第108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 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審查後,聲請人已墊支訴訟費用為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0 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300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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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