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969號
PCDV,102,司促,22969,2013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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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69號
債 權 人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債 務 人 廖美雲
債 務 人 蔡俊其
一、債務人廖美雲蔡俊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美雲蔡俊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玖仟壹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廖美雲蔡俊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陸仟陸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俊其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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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