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69號
債 權 人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債 務 人 廖美雲
債 務 人 蔡俊其
一、債務人廖美雲、蔡俊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美雲、蔡俊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玖仟壹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廖美雲、蔡俊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陸仟陸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俊其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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