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391號
PCEV,106,板簡,1391,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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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3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俊賓
      劉寧成
被   告 羅昭欽
      潘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 定以訴外人即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花蓮企銀 )分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涉訟時 ,合意以該履行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 陳報之花蓮企銀樹林簡易型分行設於新北市樹林區等情,有 上開授信約定書、花蓮企銀各分行所在地址在卷可憑,依上 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羅昭欽(即上一品彩色沖印行)於民國90年 4 月30日邀同被告潘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0年4 月30日起至93年4 月 30日止,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並按月付息, 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尚積欠305,037 元、利 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被告所簽訂之借款契約約定事項, 借款已全部到期,依法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借款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及授信契 約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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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