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449號
FYEV,90,豐簡,449,200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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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美珍
  訴訟代理人 程麗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詎屆期提示竟均遭退票,爰 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本票六紙為證。被告自認簽發 系爭本票,惟以訴外人權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權贊公司)為支付原告貨款 所簽發之支票屆期退票,原告不同意再接受權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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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