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117號
KSDV,102,司促,22117,201305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蔡順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