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924號
KSDV,102,司促,20924,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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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924號
債 權 人 常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嘉兆
債 務 人 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
端所附支票之發票人為黃月燕,非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
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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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