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924號債 權 人 常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嘉兆債 務 人 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燕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端所附支票之發票人為黃月燕,非盛達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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