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1年度,10號
KSHM,101,金上訴,10,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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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鈞
      張嘉如
      許洺瑋
      王祥益
      馮鑰仁
      宋珮青
      陳紋慧
      林雅琦
      林君徽
      凌偉婷
      黃景微
      陳昕婕
      林碧玟
      林巾愉(原名林碧容)
      許予婷
      洪子晴(原名洪乙升)
      楊學文
      邱歆茹
      林家瑀(原名林麗娟)
      張靖梅
共   同 李慶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怡伶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鳳如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上一被告之 李亭萱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鴻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沛彤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居高雄市前鎮區鎮○○街00號
上一被告之 許惠珠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9年度訴字第1256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223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t○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w○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乙○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2 之詐欺取財罪及犯侵占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E○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1 、5 、11、12、13、14、19之詐欺取財罪共柒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辰○○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款之詐偽罪及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3 、4 、6 至10、15至17、20、21之詐欺取財罪共壹拾貳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戌○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巳○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2 之詐欺取財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U○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3 、6 、9 、21之詐欺取財罪共伍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O○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1 、4 、10、14、16之詐欺取財罪共伍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宇○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8 之詐欺取財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林碧紋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7 、16、19之詐欺取財罪共叁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L○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17之詐欺取財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甲○有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A○共同犯附表四㈠編號5 、11、15、20之詐欺取財罪共伍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甲v○有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t○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w○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1 、5 、11、12、13、14、1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辰○○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6 、8 、11、13、18、19、22、25、26、27、28、29、33、40、41、44、118 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壹拾貳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3 、4 、6 、7 、8 、9 、10、15、16、17、20、21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詐欺取財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戌○共同犯附表四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U○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3 、6 、9 、2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1 、4 、10、14、1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V○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7 、16、1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部分無罪。
乙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附表四㈠編號5 、11、15、2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v○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21、37、39、45、49、52、118 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其他上訴駁回。
甲t○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甲w○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乙乙○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乙E○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辰○○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甲F○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乙戌○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甲巳○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甲U○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甲O○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乙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甲V○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甲L○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乙A○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 實
一、甲t○、甲w○自民國92年3 月間起至97年12月間止,在高 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虛設金騰資產有限公司 (或曾對外稱夆篆公司,均未經設立登記,為便於敘明,下 仍稱金騰公司),由甲t○擔任副總經理,甲w○擔任處長 ,僱用乙乙○、乙E○、辰○○擔任經理,甲F○為會計, 乙戌○任職總務,甲巳○、乙寅○、甲U○、甲O○、甲i ○、乙宇○、乙癸○、甲V○、甲L○、乙甲○、甲b○、 乙A○、乙己○、甲X○、甲R○、甲v○等女性為業務專 員。甲t○等人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及發給許可 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有價證券 之自行買賣,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證券業務種 類之一,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金騰 公司並未經主管機關(當時為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現已 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 許可或發給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亦均 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 信之行為。甲t○、甲w○、乙戌○竟自92年3 月起至95年 6 月30日止與附表一編號1 至59所示之行銷人員乙乙○、辰 ○○、乙E○、甲巳○、甲U○、甲O○、甲i○、乙宇○ 、乙癸○、甲V○、甲L○、乙己○、甲X○、甲R○、甲 v○共同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又渠等另與甲 F○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犯意聯絡; 自95年7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間止,甲t○、甲w○、乙戌 ○共同與附表一編號60至127 所示之行銷人員、甲F○承前 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另與附表一編號60至12 7 所示之行銷人員,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及



與附表四㈠所示之行銷人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甲t○先自不詳管道以均價,約新臺 幣(下同)16.64 元,買進前揭期間尚未上市上櫃之誠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創公司)等43家公司股票,另覓得 American International Investors Trust(下稱AIIT)平 台販售之金融商品(含連結基金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境外基 金)可獲得交易金額之40%至50%佣金,即透過金騰公司內 部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案例分析研討及會議,教導成 員事先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互換使用,由女性業務專員以假名 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 方式與投資人接洽,篩選出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年齡 相近、具備貸款條件之男性,女性業務專員即以金騰公司預 先研擬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與實施證券詐 欺行為。其方式係由女性業務專員擔任B 角色,主動邀約在 網路上結識經篩選所謂C 角色的男性投資人聊天、用餐、共 同出遊等,在互動過程中,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 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 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前已安排妥當擔任A 角 色即金騰公司經理乙乙○、乙E○、辰○○或其他公司成員 ,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 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 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 角色之男性投資 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 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 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因而獲悉未上 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 ,獲利甚佳,AIIT所販售之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下 稱AIIT商品)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縱以貸款方式舉債 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 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 的未來生活云云,致年輕識淺、涉世未深的C 角色男性投資 人因而陷於錯誤,或產生誤信,以為可與B 角色深入交往成 為男女朋友,未來有機會共同生活,而A 角色與B 角色間具 有信任關係,或所提供之訊息均屬正確無訛,縱舉債投資亦 可於短期內清償本息及獲利,紛紛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 購買未上市櫃之誠創等43家公司股票(各投資人、投資時間 地點、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一各欄編號所示 )及AIIT所推出之境外保險(各投資人、投資時間地點、行 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四㈠各欄編號所示)。女 性業務專員於買賣契約成交股票及股價給付完畢,或交付AI



IT所出具之購買憑證及契約後,旋即失聯避不見面。乙戌○ 明知上情,仍擔任總務雜項工作,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 、繕打AIIT規劃書,偶爾另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 之用,或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甲F○明知金騰公 司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仍負責紀錄股票買進、賣出、提 撥公積、獎金及分紅計算、雜項等收支之會計事項、薪水預 支、發放、勞健保等。甲t○取得投資人購買股票之價金及 AIIT所提供之佣金後,先依股票出售價格及AIIT商品交易金 額,約按女性業務專員10% ,經理20% ,扣除甲F○、乙戌 ○等人薪資、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與甲w○朋 分花用。甲t○、甲w○等人藉由上開方式買賣未上市公司 股票,共計約獲取38,216,540元之不法所得。二、乙乙○於92年3 月23日,在高雄市某處,向甲J○推銷購買 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 張共70萬元(詳如附表一 編號1 ),甲J○同意購買,並委由乙乙○代向高雄市第二 信用合作社貸款90萬元,及申辦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後,將上開高雄二信、世華銀行存摺、印鑑交由乙乙○辦 理購買股票事宜,詎乙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 月26日將貸款中806,513 元自高雄二信帳戶轉帳至甲J○世 華銀行帳戶後,於同日提領現金70萬元供購買暐翔公司股票 之用,另於同月31日私自由該帳戶內提領100,000 元,挪為 己用,並於甲J○發覺可疑,向其詢問時,佯稱已另為甲J ○購買暐翔公司股票2 張後,即失去聯絡。
三、嗣經投資人乙Z○、C○○、黃○○、乙R○、乙子○、乙 K○、甲p○、吳益峰、甲y○、乙庚○購買股票後,發現 所交付之公司股票與原欲購買之公司名稱不同、所購買之公 司經營績效未佳與A角色所述有別、B角色女性業務專員旋即 失聯或提出分手而察覺有異,報警經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8 年4月21日持搜索票分別前往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金騰公司之營業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 7 樓甲t○住處、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甲w○住 處、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乙乙○住處、高雄市 ○○區○○○路000號18樓之2乙E○住處、高雄市○○區○ ○○路000號19樓之2辰○○住處、高雄市○○區○○○路00 巷00號5 樓金騰公司倉庫,或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相關證物 ,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乙Z○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C○○、黃○ ○、乙R○、乙子○、乙K○、甲p○、吳益峰、甲y○、 乙庚○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T○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移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事實更正及確定起訴範圍:
按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起訴效力所 及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訂有明文。故 公訴人自得於準備程序就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特定、補充、確 認,以明定審判之範圍。查:
㈠起訴事實認被告甲t○、甲w○、甲F○及乙戌○部分,係 指其四人各與附表編號之販售成員,就起訴書附表一、二、 三之各個犯罪事實為共犯,而非每次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犯 罪事實,被告24人均為共犯,其餘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 均分別以附表犯罪被告欄所示為基準(D1卷第218 頁)。故 公訴意旨如事實一即附表一所示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及 證券詐偽罪嫌,被告甲c○、洪巧倫,並未在起訴範圍;公 訴意旨如事實二即附表二所示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嫌,被 告乙己○、甲v○,並未在起訴範圍。
㈡公訴人分別於99年6 月9 日、100 年9 月22日、101 年6 月 29日以99年度蒞字第5505號、100 年度蒞字第115 號、101 年度蒞字第11745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書附表所載部分 購買時間地點、購買商品及犯罪被告欄(詳如C1卷第199 至 210 頁,D7卷第228 至229 頁,及附表備註欄所示),另於 原審更正並補充下列起訴事實(D1卷第364 、367 頁,D2卷 第168 至169 頁,D3卷第86頁):
1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5 投資人庚○○購買AIIT商品、美西 人壽境外保險,應分別移列至附表二、三之起訴事實;另附 表三編號10投資人甲E○並未陳述曾購買美西人壽之境外保 險,純屬誤載;另認金騰公司業務專員所銷售之保險商品, 係因該保險並不存在,而涉犯詐欺罪嫌等情,業據公訴人當 庭更正及陳明在卷(D1卷第364 至365 頁)。又公訴人於原 審準備程序、審理中言詞更正內容,經原審當庭與公訴人確 認無誤(D2卷第168 頁,D4卷第59頁),依此,應依前開補 充理由書及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更正之犯罪事實,為審理之 範圍,合先敘明。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24、31、34推銷手法欄內均有提及「 自稱甲v○之女子假意與被害人交往及規劃未來」等情形, 惟因原先製作警詢筆錄時,員警所提供之指認照片內並無被 告甲v○之照片,故上開被害人均未指認出自稱甲v○之人 。然事後經員警再次通知被害人甲r○、甲j○、乙O○、



乙c○製作筆錄,並均已明確指認出被告甲v○,故公訴人 於原審100 年2 月16日開庭時以言詞,並以補充理由書追加 被告甲v○對上開投資人涉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 罪嫌(D1卷第367 、421 至424 頁)。 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投資人甲P○未陳述曾購買沒有憑證之 股票1 張,純屬誤載;另所載投資大陸6 萬元部分,僅為敘 述投資過程,並非起訴範圍。附表一編號74乙乙○應更正為 辰○○;附表一編號78投資人甲卯○,另有購買東王微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 張;附表五編號4 甲M○應更正為甲 V○;附表四編號1 甲i○應更正為乙甲○,亦據公訴人當 庭更正及陳明在卷(D2卷第110 、168 、169 頁,D4卷第59 頁)。
二、缺席判決及審判範圍:
㈠按上訴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被 告甲R○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傳票送達證 書、刑事報到單在卷足參。是被告甲R○經本院合法傳喚, 亦符合就審期間之規定,竟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前揭 規定,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
㈡被告甲U○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0乙C○部分之犯行無罪 ;被告陳玟慧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6P○○部分之犯行無 罪及被告乙癸○、甲i○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5乙B○部 分之犯行無罪;被告甲i○、乙寅○、甲F○就原審判決附 表四㈡編號2 甲Y○、17A○○、27子○○部分參與行銷犯 行無罪,及被告甲b○就原審判決附表四㈠編號10廖恒毅參 與行銷犯行無罪;被告乙乙○、乙E○、辰○○、甲L○、 甲i○、甲巳○、乙癸○、甲O○、甲b○、甲U○就原審 判決附表五涉犯詐欺取財之犯行無罪;被告乙甲○、乙A○ 、甲v○、甲巳○、甲V○、甲O○涉犯侵占罪嫌無罪;被 告甲O○、甲V○、乙乙○就宙○○、G○○、酉○○借款 之詐欺取財犯行無罪;以及被告洪巧倫全部無罪。上開無罪 部分均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此部分業經無罪確定,本判決 自不另論列。
三、證據能力方面: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作證,除依法有不必具結者外 ,均應依法命其具結,其證言始具有證據能力,未經具結之 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同一法理,得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查共同被告甲t○、甲w○於偵查中,基於被告地位未具結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至甲w○基於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



述,則有證據能力,見B1卷第88至92頁),被告甲F○及其 辯護人以其係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而加以爭執。被告 甲t○、甲w○於偵訊時對於甲F○是否參與佣金及薪資之 計算,或營業額之登載,核與原審所述不合。參酌其二人於 偵訊時,其陳述尚無充裕時間權衡陳述之利害關係,無暇捏 編掩飾或偏頗迴護,自較無機會受到不當汙染或外界干擾, 虛偽陳述之可能性低,可信度顯較高。況上開證人於原審或 本院均未表示於偵訊時曾受不法取供。足見證人於偵訊陳述 時,受外力、人情等干擾程度較低,且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 、過程、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其偵訊陳述係出於真意 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而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復與相關被 告犯罪事實具有直接關聯性,並為證明該等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故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甲F○及其辯護人另否認證人甲t○、甲w○於警詢之 供述。惟證人甲t○於警詢中,並無證述與被告甲F○犯罪 相關之內容,故此部分證述非證明被告甲F○犯罪所必要, 對於被告甲F○應無證據能力。證人甲w○於警詢中證稱: 甲F○是會計,負責AIIT商品申購匯票業務,負責零用金的 支付,甲F○將每月營業業額依照我們的比率分給各個人, 專員推銷產品成功後,我記錄交給會計彙整,由甲F○寄出 等語(B1卷第44至46頁);於原審則證述:佣金及薪資計算 均由我和甲t○處理,都是算好才交給甲F○等語(D5卷第 10頁),前後所述已有不符。本院審酌甲w○於警詢時均合 法定程序,且時間距案發時間較近,較無受被告或其他證人 在庭影響之可能,及無受其他外力干擾之虞,就其警詢陳述 當時之原因、過程、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認上開證人 警詢、調查局陳述係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應認 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認甲w○此部分警詢陳述,亦有證 據能力。
㈢被告甲w○及甲F○各爭執證人甲s○、甲x○、子○○於 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上列證人於原審均證述,因時間久遠 ,或僅與被告僅有數面之緣,或因被告現容貌有所不同,致 印象模糊,於警詢中印象較為深刻等語(D4卷第41、45至49 、51至55、65至67頁),然其於警詢之證述較為詳盡,且對 於細節均可敘述明白,是原審所證忘記了、好像、似乎等詞 ,兩者實質內容即已不符。參以上列證人均未提及其於警詢 陳述時有何遭受非法取供,或不法誘導之情形,且所述內容 ,係其受被告等人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或AIIT商品之親 身經歷,倘非出自其內心真意所為之自由陳述,員警當無法 知悉此等具體之犯罪情節,又審酌渠等所證事實分別發生於



92至96年間,其於98年至警詢製作筆錄,距離案發時間較近 ,當時記憶自較日後於審理中深刻,較不致遺忘案情細節, 復較無來自被告在場之壓力,本院審酌證人子○○、甲s○ 、甲x○於警詢中陳述之外部狀況,認其虛偽陳述之危險性 甚低,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為證人被告甲F○ 、甲w○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2 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除上開證據外,本判 決所引用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當事人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認為適 當,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之答辯:
㈠訊據被告甲t○辯稱:金騰公司沒有教育或規定推銷方式云 云;被告甲w○、許洺偉、乙E○、辰○○均辯稱:投資人 都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表姐、阿姨、叔叔都是公司內部稱 呼、介紹購買的公司均實際存在,投資人可上網查詢所購買 之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並無以詐術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之 業務云云。被告甲F○辯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而依同 法第175 條處罰之對象應僅限於公司實際經營者,而不包含 員工等非經營階層,縱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充 其量應僅屬幫助犯云云。被告乙戌○則以:在公司內擔任行 政業務,對金騰公司業務的運作並不知情,並未與投資人接 觸,起訴事實均與渠等無涉云云。
㈡被告甲巳○、乙寅○、甲O○、甲i○、乙宇○、乙癸○、 甲V○、林碧蓉、乙甲○、乙己○、甲b○、甲X○、甲R ○、甲v○均以:並沒有販賣股票或基金,只有介紹,當初 介紹時有說會有風險,風險要自己承擔,沒有說有股票內線 交易、股票一年後會上市或上櫃、會大漲、會賺多少錢,基 金獲利可觀,也沒有談到未來的事情云云。另被告甲L○辯 稱:並不認識乙Z○,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乙癸○辯稱: 我不認識乙庚○云云;被告乙己○辯稱:我不認識丑○○、 a○○、甲卯○,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甲巳○辯稱:我不



認識甲x○,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乙寅○辯稱:不認識壬 ○○云云。被告乙乙○另辯稱:我從甲J○世華銀行所提領 之10萬元,應該是存入甲J○高雄二信帳戶作為清償每月貸 款之費用云云。
二、事實一關於販售未上市股票涉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證券 詐偽罪,及行銷AIIT商品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一)認定犯罪事實所之證據及理由
㈠甲t○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設立金騰公 司(其前身為亦未登記設立之夆篆公司),由甲t○擔任副 總經理,甲w○擔任處長,僱用乙乙○、乙E○、辰○○擔 任經理,甲F○為會計,乙戌○任職總務,甲巳○、乙寅○ 、甲U○、甲O○、甲i○、乙宇○、乙癸○、甲V○、甲 L○、乙A○、乙己○、甲X○、甲R○、甲v○、甲b○ 、洪巧倫為業務專員乙節,業據上列被告直言屬實。且查: 1金騰公司係由被告甲t○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所示誠創 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出售予不特定人;另代為透過 AIIT販售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予不特定人;投資人購 買股票之價金及自AIIT所取得之佣金,先依出售價格給付女 性業務專員,經理佣金,再扣除甲F○、乙戌○等人薪資、 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由其與甲w○朋分等情, 業據被告甲t○於原審中陳明:股票是我從網路上向盤商買 入後,參考網路上盤商的建議售價,再思考以多少錢賣出, 另AIIT上手是一名叫傑夫的男子幫我處理AIIT憑證發放工作 ,等客戶付款、購買程序完成後,AIIT會把客戶入款百分之 40至50比例之佣金匯給我,我再分配等語(D2卷第169 頁, B2卷第29頁),核與被告乙A○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副總 甲t○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等語(E1卷第45 0 頁、B1卷第340 頁);被告甲w○於警詢時所供:公司每 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甲t○ 平分等語(B1卷第42頁)相符,足證金騰公司係由被告甲t ○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另覓得經由AIIT所推出之境外金融 商品,透過受渠等指揮監督之公司業務專員及經理銷售予投 資人,再按事前約定的比例分配佣金,扣除購入股票成本、 傭金、薪資及人事管銷費用後,再由被告甲t○與甲w○朋 分,應可認定。
2公司法第163 條規定雖保障股份自由轉讓的機制,但實務上 除透過原有股東之私人轉讓外,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盤商, 仍在市場的需求下,孕育而生。本件由金騰公司已先透過盤 商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再自行定價出售,並藉此差價獲利 ,盈虧自負之情形,顯見金騰公司所從事之業務,應係有價



證券之自行買賣,核與民法第565 條所定居間之定義有別, 足徵公訴意旨認金騰公司係非法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業 務,即有誤會,應予更正。金騰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依法設立 登記,係屬虛設之公司,亦未經金管會申請許可、核准或申 報從事有價證券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不得經營 同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此有高雄 市政府100 年3 月10日之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金管會10 0年3 月11日之金管證券字第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D2卷第98至101 頁);又投資人乙Z○等12 7 人確依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一所示天新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股票;投資人T○○等20人確如附表四 ㈠所示購買AIIT所推出之境外金融商品,上情業據被告等人 直承非虛(C1卷第283 至第284 頁、第330 頁至第331 頁、 第400 頁),故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㈡本案查獲及蒐證過程,係由投資人乙Z○、C○○、黃○○ 、乙R○、乙子○、乙K○、甲p○、吳益峰、甲y○、乙 庚○等人報案指稱在網際網路結識年齡相近的女性網友,經 過幾次聯絡後,邀約在餐廳、咖啡廳等處用餐或會面,互動 過程女性網友皆釋放好感,諸如牽手、希望共同購屋生活、 購車共同旅遊等言語或行為。於會面期間即有自稱為叔叔等 具有財經背景、經歷之長輩前往與女性網友會合,在交談中 提及某檔未上市公司股票於短期內即將上市,上市後有極大 的增值空間,數量有限,欲購從速,為了女性網友及前開投 資人未來美好的生活,應及早進行財務規畫等語,投資人信 以為真,即以自有資金或舉債投資。事後有部分投資人取得 與原先所述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公司名稱不符,或經查證所 購得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財務、業務狀況不佳,或依先前女姓 網友所釋放之好感,欲進一步交往聯絡時,女性網友或自稱 長輩之人均失聯、拒絕接聽、態度明顯改變、明白表示分手 等現象,因而察覺有異,乃報警偵辦。經警聲請核發通訊監 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再於98年4 月21日分別前往金騰公司 營業處、甲t○、甲w○、乙乙○、乙E○、辰○○住居處 、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渠等及由被告甲U○、甲L○、乙 宇○、甲巳○、甲i○、甲V○、甲O○、乙甲○、乙癸○ 、乙寅○所有或持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其他被 告及投資人等情,業據證人乙Z○等10人於警詢、偵查中證 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及相關證物扣案佐憑,故 本案查獲之過程,亦洵堪認定。
㈢至於被告甲巳○、乙寅○、甲U○、甲O○、甲i○、乙宇



○、乙癸○、甲V○、甲L○、乙甲○、乙A○、乙己○、 甲X○、甲R○、甲v○、甲b○、甲c○等女性業務專員 如何與投資人接洽?何以擇定適宜的投資人進行銷售?銷售 之方式如何?銷售後之態度是否始終如一?業經證人之證述 及被告供述如下:
1證人即投資人甲J○、甲x○、甲申○、玄○○、甲午○、 甲地○、丙○○、甲卯○、Y○○、v○○、乙亥○、Q○ ○、W○○、K○○、甲酉○、甲黃○、乙H○、乙N○、 甲z○、乙M○、乙酉○、z○○、甲I○、甲寅○、甲未 ○、R○○、乙I○、壬○○、甲宇○、乙V○、m○○、 甲G○、甲B○、乙a○、甲s○、巳○○、甲j○、甲庚 ○、乙b○、乙C○、k○○、甲H○、癸○○、g○○、 甲e○、甲u○、甲o○、甲n○、甲r○、乙Y○、甲甲 ○、乙O○、h○○、乙天○、乙P○、甲戌○、酉○○、 s○○、申○○、甲辰○、甲丑○、x○○、甲己○、I○ ○、丁○○、P○○、c○○、未○○、天○○、甲子○、 r○○、甲f○、j○○、J○○、甲丁○、吳育誌、n○ ○、乙W○、梁興閣、p○○、w○○、o○○、甲p○、 乙庚○、甲Z○、G○○、甲亥○、乙Z○、甲N○、甲天 ○、甲P○、S○○、甲Q○、甲q○、詹坤彰、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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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