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29號
MLDV,102,補,229,201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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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詹明光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吳徐阿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66,820 元【計算式:
苗栗縣卓蘭鎮○○段000 地號土地占用面積9349.78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20 元=7,666,820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另原告聲明第2 、3 項之主張為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
及損害賠償,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93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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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