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867號
TCDM,100,訴,1867,201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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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曾耀聰律師(民國102年4月10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許文耀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
      洪嘉鴻律師
被   告 鄭志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唐郁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林永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趙健達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被   告 吳夏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鄭國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黃國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吳東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朱坤棋律師
被   告 戴德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王源仁
被   告 劉子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第13651號、第1474
2號、第1498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被訴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5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起訴書編號二之(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部分均無罪。
辛○○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巳○○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己○○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卯○○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被訴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5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無罪。
乙○○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叁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褫奪公權叁年。子○○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八「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辰○○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九「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午○○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甲○○犯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丁○○,均無罪。
事 實
壹、身分敘述:
一、庚○○:前係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下稱立委)林正二之國 會助理,民國95至99年7月間,庚○○掛名為立委林正二國 會辦公室主任。
二、辛○○:自95年3月間起,擔任彰化縣二水鄉鄉長,至99年2 月28日屆滿後,競選連任失利,然因對手經判決當選無效, 再度透過民選,而於100年4月8日起,擔任彰化縣二水鄉鄉 長。辛○○於擔任二水鄉鄉長期間,負責綜理彰化縣二水鄉 鄉務之推展及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並依法監督辦理各 項工程之採購發包、遴選內外聘委員,核定底價等業務,具 核定彰化縣二水鄉公所採購案件之底價、工程預算書及遴選 內外聘評選委員之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 用工程之公務人員。
三、巳○○:自95年3月間起,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鄉長,至99年2 月間卸任止,巳○○於擔任崁頂鄉鄉長期間,負責綜理屏東 縣崁頂鄉鄉務之推展及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並依法監 督辦理各項工程之採購發包、遴選內外聘委員,核定底價等 業務,具核定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採購案件之底價、工程預算 書及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之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從 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
四、己○○:為巳○○之同居女友,與巳○○具有實質上夫妻關 係。
五、卯○○:係臺中市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前身為雲將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雲將公司;96年間公司更名為鈞達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鈞達公司)實際負責人。六、丙○○:係卯○○之女友,綽號「曉燃」,卯○○於97年2 月入監後,由丙○○接手經營鈞達公司及相關業務。七、丁○○:係高雄市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詠岑公司) 總經理,亦係冠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冠菖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
八、未○○:係高雄市鈦瑋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主要從事一般 照明設備、LED景觀燈、太陽能、風力路燈等設計規劃,未 ○○平時經常以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宏勁公司)名 義,或以世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助公司)之名義參與政 府公共工程之投標。
九、乙○○:係彰化縣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欣隆公



司)負責人,欣隆公司主要生產兒童遊具設備、安全護欄等 體健設施。
十、子○○:係臺中市大里區育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育泉公 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主要生產排水設施及遊具等相關產 品。
、辰○○:係南投縣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光益 公司)股東之一,平時以光益公司名義承攬彰化縣二水鄉公 所發包工程設計監造標。
、午○○:係二水鄉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谷昌公 司)負責人。
、丑○○:係彰化縣肇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肇益公司)負責 人,平時經以肇益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機關發包公共工程招標 案。
、陳明全:係皇佳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皇佳公司)負責人 ,平時以皇佳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機關發包公共工程招標案。、李禎祥、陳藝方:2人為夫妻,均係國倫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國倫公司)負責人。
貳、本案犯罪情節如下:
一、庚○○、卯○○共同利用受機關委託提供設計、監造「崁頂 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公用工程之機 會綁標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1)(一)96年5、6月間,未○○因多次與他人合作為屏東縣崁頂鄉 公所及南州鄉公所爭取工程補助款未果,遂透過友人認識 對外自稱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助理之卯○○,未○○請 求卯○○運用立委林正二之身分,出面協助屏東縣崁頂鄉 公所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下稱:體委會)爭取經費,其 並願意支付工程回扣。卯○○將前情告知庚○○後,庚○ ○遂與未○○協定,由卯○○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計畫書 ,並負責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而營建工程部分則由未○ ○配合得標。而未○○在中央機關發函通知地方機關同意 核撥經費時,即必須支付核准經費之9成(扣除1成為規劃 設計監造費)的15%金額給庚○○。未○○為確保經費核 撥後,屏東縣崁頂鄉公所亦會配合,不會刁難,故詢問其 熟識之鄉長巳○○若其花錢請立委爭取經費下來,可否配 合將工程給未○○,巳○○知悉後表示歡迎等語。卯○○ 完成「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 申請工程補助款計畫書後,即由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函報屏 東縣政府轉陳稱體委會,副本函知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 ,庚○○遂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函文副本為附件,利用立 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會下鄉會勘,並密



切關心體委會審查該案補助經費之進度。
(二)96年6、7月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順利獲撥本件工程補助 款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案工程補助款金額確定 後,未○○即依約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金錢約為12萬50 00元予庚○○,因未○○係自行花錢找立委助理爭取本件 工程,故未支付任何款項給鄉長巳○○。96年7月18日,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 周邊附屬工程案」設計監造標開標作業,卯○○以鈞達公 司之名義,以決標金額7萬1200元得標。
(三)卯○○於得標「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 工程案」設計監造標之後,即係受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委託 ,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乃卯○○竟於工程預算書規劃 設計過程,為使未○○有利潤可以支付金錢予庚○○,即 與庚○○共同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材料、規格為違反 法令之限制、審查,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針對「景 觀高燈」、「景觀柱燈」及「景觀地燈」等景觀照明設備 進行特殊材料規格綁標,並將材料單價提高至47萬元。96 年8月31日,「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 工程案」營建工程標辦理開標作業,未○○以世助公司之 名義順利以接近底價之93萬元得標承包。
二、庚○○、巳○○、己○○、卯○○等人共同、乙○○幫助, 利用經辦「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公 用工程,收取丁○○交付之工程回扣110萬元【巳○○、己 ○○收得55萬元、庚○○收得55萬元】及其他相關部分:( 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2)
(一)96年7、8月間,庚○○、巳○○、己○○、卯○○等人共 同謀議,約定由卯○○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計 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正二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 會同意補助「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 之工程款項,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卯○○配合得標 該案設計監造標,而未○○配合取得該案營建工程標並支 付工程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予庚○○,因未○○認為本 件工程係其花錢爭取到的,故無須再付工程回扣予巳○○ 。「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經體委會 派員會勘、審查,於96年8月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順利 獲撥工程補助款700萬元,確定體委會同意補助工程款金 額後,庚○○立即要求未○○依照補助金額成數交付工程 回扣。在本案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 」發包前,未○○多次與庚○○見面洽商,未○○為取得 該2案(即本案與「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



程」),且希望均能配合得標承作,遂先交付一筆66萬80 00元之工程回扣款項予庚○○,換取配合得標「南州鄉全 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資格;另交付一筆100 萬元之工程回扣款項予庚○○,以換取配合得標本案。惟 其後庚○○因與未○○有嫌隙,而不願將本案之工程標內 定由未○○配合得標,遂責由卯○○尋覓本件願意支付工 程補助款25%之工程回扣之營造商配合得標,故未○○前 雖交付金錢予庚○○,但僅分得承包南州鄉公所發包之「 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而未分配到 承包本案。
(二)卯○○經庚○○指示尋覓配合之營造商後,於96年9月初 ,與高雄市詠岑公司之丁○○洽商,協定由丁○○配合內 定得標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 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並負責支付175萬元之工程回扣與 庚○○及崁頂鄉公所人員,丁○○口頭表示同意,但為確 保得以接近底價之決標金額承包該案,丁○○要求卯○○ 必須在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後,提供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 報價單等資料供其參考。96年10月4日,屏東縣崁頂鄉公 所辦理「崁頂鄉全鄉運動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 開標作業,該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並以「公開取得報價單 或計畫書」之方式招標,最後僅卯○○以禾森工程技術顧 問有限公司(下稱:禾森公司)1家廠商參標,順利通過屏 東縣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47 萬元取得設計監造標。卯○○於得標「崁頂鄉全鄉運動公 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設計監造標之後,即係受屏 東縣崁頂鄉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三)巳○○、己○○、庚○○、卯○○等人乃共同利用經辦此 公用工程發包之機會,收取丁○○交付之工程回扣110萬 元【巳○○、己○○收得55萬元、庚○○收得55 萬元】 及其他行為:
1、卯○○於工程預算書規劃設計過程,為使林文豊有利潤可 以支付金錢予庚○○、巳○○、己○○,即與庚○○共同 基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 制、審查,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針對遊具及景觀照 明設備等工程項目進行特殊規格綁標;乙○○雖明知庚○ ○、卯○○綁標之目的,係為了配合給予庚○○及鄉鎮公 所公務人員工程回扣,仍基於幫助收受工程回扣之犯意, 與庚○○、卯○○共同進行綁標。該經綁標之設計工程預 算書圖嗣並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審查、核定。 2、而卯○○、庚○○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



聯絡,明知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為足以造成不公 平競爭之資訊,且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 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 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交付;乙○○雖明知庚○○ 、卯○○交付秘密資料之目的,係為了配合給予庚○○及 鄉鎮公所公務人員工程回扣,仍基於幫助收受工程回扣之 犯意,與卯○○、庚○○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 意聯絡,於事先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工程預算書圖及材 料報價單等資料予丁○○參考。96年11月14日,「崁頂鄉 全鄉運動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辦理營造標開標 作業,丁○○順利與鼎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鼎信公司 )負責人吳美麗以鼎信公司之名義,以接近底價之693萬 元得標承包。
(四)由於本案係丁○○首次與庚○○、巳○○等人合作,為避 免支付工程回扣後未順利得標承包本案之風險,丁○○未 於內定配合得標後立即支付工程回扣予庚○○,而係於確 定得標後始與卯○○聯絡付款事宜,且丁○○考量本案利 潤有限,表示僅能支付16%之工程賄賂,經庚○○同意後 ,於96年11月16日下午某時,丁○○遂搭乘詠岑公司鄭玄 明駕駛之轎車,與卯○○相約於國道三號南州交流道下交 付工程回扣現金110萬元,再由卯○○於當日晚間攜至庚 ○○位於彰化市之岳父家交予庚○○本人收執。約數日後 ,庚○○從中扣除其應得之部份,交付55萬元之現金予卯 ○○,並要求卯○○將該筆回扣款項交付與鄉長巳○○及 其同居女友己○○,故卯○○與己○○相約在某日下午至 國道高速公路崁頂交流道,卯○○駕駛紅色小轎車前往與 己○○碰面,抵達現場後,卯○○下車並進入己○○所駕 駛之黑色馬自達自用小客車內,將55萬元現金交付予己○ ○,而己○○收到之後,告訴巳○○這是卯○○交付的錢 ,並告知是前幾天開標工程的錢之事實。
(五)庚○○、巳○○、己○○、卯○○等人即共同利用經辦「 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公用工程之機 會,向丁○○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110萬元(巳○○、己 ○○收得55萬元、庚○○收得55萬元)。
三、巳○○、己○○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 善規劃設計案」公共工程,收取丙○○交付之工程回扣12 萬元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3)
(一)96年8、9月間,庚○○、巳○○、己○○及卯○○等人共 商,約定由卯○○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計畫書,再



由庚○○以立委林正二之名義,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同意補 助「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之工程款 項。97年2月間,卯○○因案入獄服刑,改由丙○○負責 後續配合事宜。
(二)「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經內政部營 建署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2、3月間,屏東縣崁頂鄉公 所順利獲撥工程補助款62萬元。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該 案開標作業前,鄉長巳○○與其同居人己○○竟利用經辦 「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公用工程之 機會,由己○○出面向丙○○索取該案得標價20%之工程 回扣,丙○○為求能順利由其得標該案,便應允己○○, 惟其以公司資金短缺為由,徵得己○○同意,於領取該案 服務費後始支付工程回扣約12萬元。
(三)97年3月24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鄉187線城鄉 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開標作業,該案為訂有底價參考 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最後僅丙○○以鈞達公司1家廠 商參標,順利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 審查,以決標金額62萬元得標承包。
(四)97年10月31日,鈞達公司帳戶存入本件工程服務費61萬99 70元後,丙○○即通知己○○交付工程回扣之時間、地點 。於97年11月17日,丙○○至玉山銀行潮州或崁頂分行提 領16萬元現金,並將其中12萬元現金拿到位於屏東縣潮州 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由桌下遞交給己○○做為 本案之工程回扣,己○○收到後,隨即放入皮包內,並返 回住處,且將丙○○交付本案工程回扣之事告訴巳○○, 並表示「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等語。巳○○ 、己○○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 規劃設計案」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丙○○收取該公用工程回 扣12萬元。
四、巳○○、己○○、庚○○、丙○○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鄉○ ○○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公用工程收取丁○○交 付之工程回扣40萬元【巳○○、己○○】及46萬元部分【庚 ○○】:(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4)
(一)96年9、10月間,庚○○、巳○○及卯○○等人共商,約 定由卯○○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計畫書,再由庚○ ○以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下稱:環保署)同意補助「崁頂鄉○○○段0000地號 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款項。惟97年2月間,卯○○ 因案入獄服刑,該案後續事宜改由卯○○之女友丙○○負 責。




(二)「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經環保署 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3月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順利 獲撥工程補助款539萬8000元。庚○○、丙○○與鄉長巳 ○○之代表己○○等人遂再度商議,決議由丙○○以鈞達 公司配合取得本案設計監造標,另由丁○○以鼎信公司之 名義內定得標本案營建工程標,並負責支付工程補助款10 %之工程回扣予鄉長巳○○、己○○,另丁○○尚須支付 工程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予庚○○。丙○○於徵得庚○ ○授權後,與丁○○、己○○等人見面洽商,三方決議該 案設計監造及營建工程標,均由丁○○配合內定得標及支 付工程回扣,另協定由丙○○負責向丁○○收取工程補助 款10%之工程回扣約46萬元,轉交予庚○○;丁○○則負 責支付工程補助款5%至8%之工程回扣約35萬元予巳○○ 、己○○。
(三)97年4月21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之 開標作業,該案為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 最後僅丁○○以詠岑公司1家廠商參標,並順利通過屏東 縣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底價40萬5000 元得標本案之設計監造標。97年8月26日,「崁頂鄉○○ ○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辦理工程標開標作業, 丁○○與鼎信公司之負責人吳美麗共同以鼎信公司名義, 以決標金額460萬元得標承包。
(四)丁○○得標後,庚○○即催促丙○○向丁○○拿取該案營 建標案之工程回扣46萬元,丙○○遂與丁○○相約於屏東 縣麟洛鄉靠近高速公路長治交流道附近之咖啡廳見面交付 ,丙○○收到該筆46萬元現金後,隨即依照庚○○之指示 ,搭乘高鐵至臺北市○○○路0號6樓之8庚○○辦公室交 予不知情之助理謝欣怡收執、保管,由其再轉交予庚○○ 。至於應交付予崁頂鄉長巳○○之工程回扣部分,丁○○ 於鼎信公司得標本件工程營造標後約3、4日,與己○○相 約在高雄市九如路之王牌咖啡店見面,並以信封袋裝40萬 元現金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己○○。而己○○收到該筆工程 回扣後即返家,並告訴巳○○有關丁○○交付本件工程回 扣乙事,巳○○表示「這是丁○○第一次交錢,會不會有 問題」,己○○則表示「選舉要到了,這些錢要留著選舉 用」,巳○○即未再表示任何意見。
(五)巳○○、己○○、庚○○、丙○○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 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公用工程之機會 向丁○○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各40萬元(巳○○、己○○ 部分)及46萬元(庚○○部分)。




五、巳○○、己○○、庚○○、丙○○共同利用經辦「屏東縣崁 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公用工程,收取丁○○交付之工 程回扣70萬元【巳○○、己○○】及150萬元【庚○○、丙 ○○】,及其他相關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5 )
(一)97年2、3月間,庚○○、丙○○、丁○○及鄉長巳○○之 代表己○○等人共商,約定由丙○○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 所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正 二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 等新建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案」之 工程款項,四方協定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由丙○○配合 取得本案設計監造標,丁○○則負責配合內定取得營建工 程標,並負責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予庚○○, 另支付工程補助款10%之工程回扣予鄉長巳○○。(二)本案經體委會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8、9月間,屏東縣 崁頂鄉公所順利獲撥「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 」之工程補助款900萬元。97年9月25日,屏東縣崁頂鄉公 所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之開標作業,該案採訂有底價參考 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最後由丙○○以國立工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順利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 議審查,以決標金額64萬元標得設計監造標。(三)97年11月10日,「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營 建工程標辦理開標作業,丁○○與鼎信公司之負責人吳美 麗共同以鼎信公司名義參標,並以決標金額855萬元得標 承包。丁○○內定得標該案營建工程標後,庚○○即催促 丙○○向丁○○拿取該案工程回扣,丙○○遂至高雄市左 營區至聖路之詠岑公司與丁○○見面,並要求拿取應支付 予庚○○之工程回扣款項。然因本案營建工程標開標前, 庚○○過去曾收受未○○所交付之工程回扣100萬元,並 承諾使未○○標得「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 程案」,但卻未讓未○○得到該工程,致未○○心生不滿 ,揚言若丁○○不配合自應交付給庚○○之工程回扣中, 扣除75萬元交予未○○,以彌補未○○預付工程回扣給庚 ○○卻未順利得標工程之損失,日後將阻撓庚○○、丁○ ○所有營建工程標之發包作業。因此丙○○前來收取回扣 時,丁○○即表示擬付75萬元予未○○需予扣除,故僅另 支付75萬元予丙○○,丙○○於取得丁○○交付之回扣後 ,旋將該筆金錢轉交給庚○○。嗣林文豊在屏東市某處另 交付75萬元予未○○,以抵償未○○先前預先交付予庚○ ○之回扣款項。




(四)至於丁○○應支付予鄉長巳○○之工程回扣部分,則由丁 ○○得標後3、4日,與己○○先後2次相約在高雄市九如 路之王牌咖啡廳碰面,並分別將50萬元及20萬元之工程回 扣予己○○,總共70萬元,丁○○並向己○○表示係本件 之工程回扣。己○○收到第一筆50萬元工程回扣時,即告 知巳○○,惟巳○○未表示任何意見,故第2筆20萬元, 己○○即未再告訴巳○○。
(五)巳○○、己○○、庚○○、丙○○即共同利用經辦「屏東 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丁○○ 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各70萬元(巳○○、己○○部分)及 150萬元(庚○○部分)。
六、巳○○、己○○利用經辦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自籌款所發包之 公用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 、收取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 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案、共3案、收取5萬元】、向丙○○收取工程回扣2萬元、5 萬元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三)
(一)「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 丙○○工程回扣2萬元部分:
1、96年9月10日,卯○○、丙○○以鈞達公司之名義投標「 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該案 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並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僅鈞達 公司1家投標,當日鈞達公司以決標金額11萬元得標承包 。
2、該案完工後,丙○○為避免鄉長巳○○、己○○故意延宕 核撥服務費之流程,遂請求己○○協助催促屏東縣崁頂鄉 公所儘速核撥該案服務費,並允諾領取服務費後,將支付 該案得標價20%之工程回扣約2萬元予己○○。巳○○、 己○○明知公務人員應清廉自持,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應允之。其後不久約於96年11、12月 間,丙○○迅速接獲通知領取該案服務費支票,丙○○兌 現該案服務費後,於97年1月間,與己○○相約在屏東縣 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丙○○將裝有2 萬元之工程回扣現金,以牛皮紙袋包裝後,交付予己○○ 。己○○收到以後,即作為家庭開支或準備巳○○選舉用 之經費。
(二)「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溪州溪 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 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收取丙○○工程回扣5萬元部分:
1、96年9月17日,卯○○、丙○○以鈞達公司投標「崁頂社 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該案採公開取得報 價單或企劃書並參考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當日僅有鈞達公 司1家投標,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獲 評最高分取得優先議價權,以決標金額15萬元得標承包。 2、96年11月5日,卯○○、丙○○以禾森公司投標「溪州溪 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 當日計有禾森公司、元山技術顧問工程有限公司2家廠商 投標,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並以最低標方式決標 ,丙○○為承包該案遂以低價搶標,最後以決標金額6萬 元得標承包。
3、96年12月間,卯○○、丙○○以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之名 義投標「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 計監造案」,並順利以8萬元得標承包。
4、上開屏東縣崁頂鄉崁頂社區等3工程案完工後,丙○○為 避免鄉長巳○○或夫人己○○故意延宕核撥服務費之流程 ,遂請求己○○協助催促崁頂鄉公所儘速核撥該案服務費 ,並允諾領取服務費後,將支付該案得標價20%之工程回 扣予己○○。巳○○、己○○明知公務人員應清廉自持, 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應允之。丙○ ○迅速接獲通知前往崁頂鄉公所領取該案服務費支票,丙 ○○兌現該案服務費後,即依約領取現金親赴屏東縣崁頂 鄉公所,將上開3 工程共5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予己○○。 己○○收到以後,即作為家庭開支或準備巳○○選舉用之 經費。
(三)巳○○、己○○即共同利用經辦「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 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丙○○收取 該公用工程回扣2萬元。共同利用經辦「崁頂社區景觀綠 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 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 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公用工程之機 會向丙○○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5萬元。
七、彰化縣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 、「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部分:(即起訴書 編號二之(二))
(一)97年1、2月間,彰化縣二水鄉長辛○○為向中央機關爭取 中央工程補助款,多次向彰化縣立委林滄敏請求協助爭取 中央工程補助款,林滄敏則請辛○○找與其認識之立委林 正二辦公室主任庚○○協助。




(二)嗣庚○○與辛○○洽談後,共同基於利用彰化縣二水鄉公 所發包工程案之機會,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 絡,謀議由丙○○協助彰化縣二水鄉公所撰寫申請體委會 補助地方建設經費之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滄敏國 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多功能運動公園 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 計畫」之工程補助經費,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庚○ ○內定廠商丙○○等人負責配合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及營 建工程標,並約定由丙○○負責向內定得標營造商收取該 2案工程補助款25%之工程賄賂,其中補助款10%之工程 賄賂款項由辛○○取得,另補助款15%的工程賄賂則由庚 ○○取得。
(三)前述2案經體委會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7月間,彰化縣 二水鄉公所順利獲撥「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 畫工程」補助款700萬元以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 設施工程」補助款800萬元。
(四)辛○○為使安排內定之丙○○得標,以牟取2案之工程賄 賂,明知其職務上知悉之2案底價,為足以造成不公平競 爭之資訊,且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 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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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