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2244號
PCDM,102,簡,2244,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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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俊英
      陳浚珉
      陳逸修
      張晉明
      蔡德暐
      張家豪
      蔡明勳
上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葉任謙(原名葉吉倫) 
      陳俊廷
      陳哲民
      潘玉盛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蔡奇盟
      陳宗賢
      蘇逸洹
      戴啟豐
      郭子瑋
      孫昭翔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王坤發
      張 堯
      黃博偉
      黃偉祥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澎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773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俊英幫助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浚珉葉任謙蔡奇盟王坤發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逸修張晉明蔡德暐張家豪蔡明勳陳俊廷陳哲民陳宗賢蘇逸洹郭子瑋孫昭翔、張堯、黃博偉黃偉祥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潘玉盛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戴啟豐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潘玉盛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 簡字第685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8年8 月3 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戴啟豐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78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再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918 號撤銷改判有期 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96年5 月10日執行完畢。二、楊俊英明知陳浚珉葉任謙蔡奇盟王坤發共同經營地下 錢莊,竟基於幫助其等收取重利之犯意,以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0 元,每月收取利息50,000元之方式,於98年 間貸予葉任謙陳浚珉蔡奇盟王坤發共4,000,000 元作 為資金,葉任謙陳浚珉蔡奇盟王坤發即自98年間起基 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由陳浚珉於98年6 至7 月間起,以每月 20,000元至30,000元不等之薪資,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陳 逸修、張晉明蔡德暐張家豪蔡明勳從事發名片、DM廣 告及收款之工作;由葉任謙於98年3 至7 月間起,以每月30 ,000元至40,000元不等之薪資,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陳俊 廷、陳哲民潘玉盛從事發名片、DM廣告及收款之工作;由 蔡奇盟於98年5 至8 月間起,以每月20,000元至30,000元不 等之薪資,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陳宗賢蘇逸洹郭子瑋孫昭翔,另於98年11月5 日前後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戴 啟豐,從事發名片、DM廣告及收款之工作;由王坤發於98年 3 至5 月間起,以每月30,000元之薪資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 之張堯,另以每月40,000元至50,000元不等之薪資,僱用與 其有犯意聯絡之黃博偉黃偉祥從事發名片、DM廣告及收款 之工作,藉以招攬急需用錢之民眾向其借款,而各於附表一 「時間、地點」欄所示時、地,趁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 郭貴美等46人用錢急迫之際,要求交付附表一「擔保品」欄 所示之物,及約定附表一「貸款金額、計息方式」欄所示之



利息,而貸予該欄所示之款項,並以此方式取得附表一「已 支付利息」欄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為警於附表二 至八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扣得附表二至八所示之物。三、案經陳雅玲、劉如惠張蔡長訴由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俊英陳浚珉陳逸修張晉明、蔡 德暐、張家豪蔡明勳葉任謙陳俊廷陳哲民潘玉盛蔡奇盟陳宗賢蘇逸洹戴啟豐郭子瑋孫昭翔、王 坤發、張堯、黃偉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被告黃博 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雅玲、 劉如惠張蔡長及被害人蕭陳金春曾秀滿陳思靜、羅熙 鳳、郭秝瑛賴錦霞、陳淑卿、楊駿杰周明俊李世陽李友川、趙添順、林忠信許安成陳禹清、梁源麟、劉振 興、伍文臺、黃志宏、曲人福蔡伯逸簡文章丁坤山、 林佳穎、黃張秀美郭貴美黃錦華、黃蓓蓓、吳施寶桂鄭雅勻(原名鄭斐文)、陳玫均(原名陳詩萍)、蘇丕蘭、 林美麗、陳喬安、廖慶祥黃進興、白瑞麟、傅吾民、陳楷 祈、林格榕、張月蟾、周家德陳福本於警詢之指述情節均 大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還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 、切結書、電話聯絡簿各1 份、廣告傳單2 紙、房屋租賃契 約書3 份、借據影本、債權放棄書各4 紙、身分證影本5 紙 、被告王坤發電腦檔案列印資料6 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7 份、還款紀錄 卡12紙、被告葉任謙隨身碟檔案列印資料14張、借貸人每日 收帳明細表、被告王坤發隨身碟檔案列印資料各19張、被告 葉任謙電腦檔案列印資料21張、被告陳浚珉隨身碟檔案列印 資料26張、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32張、被告陳浚珉手提電 腦檔案列印資料42張、搜索照片21張、扣案物照片93張、指 認照片101 張,及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 告等之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俊英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44 條 幫助重利罪;被告陳浚珉陳逸修張晉明蔡德暐、張家 豪、蔡明勳葉任謙陳俊廷陳哲民潘玉盛蔡奇盟陳宗賢蘇逸洹戴啟豐郭子瑋孫昭翔王坤發、張堯 、黃博偉黃偉祥等20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 利罪。被告陳浚珉等20人就上開重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浚珉等20人所為如附表一所示



各次重利犯行,係藉金錢借貸契約,欲持續收取以此謀取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顯係以接續之意思持續收取重利,屬 於單一犯罪計劃接續所為之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包括一行 為之接續犯,均僅成立單純一罪。又被告楊俊英係基於幫助 犯意而為非屬重利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 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按接續犯者,僅須 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者,仍該當於累犯加重之要件;查被告潘玉盛戴啟豐有犯 罪事實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其中被告潘玉盛所犯本案重利 犯行之一部行為係在其前案所犯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執行完 畢,即98年8 月3 日後5 年內,被告戴啟豐則於96年5 月10 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是 被告潘玉盛戴啟豐2 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等21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取財,被告楊 俊英竟以金錢資助他人經營地下錢莊,而被告陳浚珉等20人 竟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對社會 經濟秩序及借款人生計均有負面影響;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 犯行,皆有悔意,有均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之意,其中被告 楊俊英陳浚珉業已賠償被害人鄭雅勻之損失,而取得其原 諒,此有陳報狀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2244 號卷第155 頁),態度非差,及被告戴啟豐係甫加入本案犯 行即為警查獲,參與犯罪時間僅約7 、8 日(業據被告蔡奇 盟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見偵查㈠卷第77頁、㈣卷第25 5 頁),兼衡其等分別之素行、犯罪目的、動機、分工、所 生損害、所得利益、參與程度、參與時間、使用手段尚屬溫 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物,分 別係被告陳浚珉葉任謙陳俊廷陳哲民蔡奇盟、陳宗 賢、蘇逸洹戴啟豐郭子瑋孫昭翔王坤發、張堯、黃 博偉、黃偉祥所有,並供犯、預備供犯本案所用之物及犯罪 所得之物,業據其等供述明確(詳見附表二至八各說明欄所 述),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宣告 沒收。至於附表九至十五所示之物,則與本案無關、或非本 案被告、共犯所有之物(亦詳見附表九至十五各說明欄所述



),且均非違禁物,爰皆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刑法第28條、第34 4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六、本案係於被告楊俊英等21人表明願受科刑範圍內處刑,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楊俊英等21人均不 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貸款金額、計│已支付利息│ 擔保品 │備註 │
│ │ │ │息方式 │ │ │ │
├──┼───┼─────┼──────┼─────┼─────┼─────┤
│ 1 │郭貴美│98年間,於│借30,000元,│已支付但金│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不詳地點 │每月利息6,00│額不詳 │、本票、借│表二編號3 │
│ │ │ │0 元,月息20│ │據各1 張 │ │
│ │ │ │分 │ │ │ │
├──┼───┼─────┼──────┼─────┼─────┼─────┤
│ 2 │簡文章│98年間,於│借30,000元,│594,000 元│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新北市三重│每月利息6,00│ │2 張、健保│表一編號24│
│ │ │區力行路1 │0 元,月息20│ │卡影本、汽│ │
│ │ │段力行市場│分 │ │車行照影本│ │
│ │ │內 │ │ │、借據各1 │ │
│ │ │ │ │ │張 │ │
├──┼───┼─────┼──────┼─────┼─────┼─────┤
│ 3 │劉如惠│98年間,於│借30,000元,│已支付但金│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新北市板橋│每月利息6,00│額不詳 │、本票、借│表二編號4 │
│ │ │區宮口街菜│0 千元,月息│ │據各1 張 │ │
│ │ │市場內 │20分 │ │ │ │
├──┼───┼─────┼──────┼─────┼─────┼─────┤
│ 4 │吳施寶│98年間,於│借30,000元,│18,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桂 │新北市三重│每月利息6,00│ │、名片、本│表二編號7 │
│ │ │區重新路三│0 元,月息20│ │票各1 張 │ │
│ │ │段84號 │分 │ │ │ │
├──┼───┼─────┼──────┼─────┼─────┼─────┤
│ 5 │陳玫均│98年間,於│借30,000元,│156,000 元│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原名│新北市中和│每月利息6,00│ │、健保卡影│表二編號9 │
│ │陳詩萍│區莒光路5 │0 元,月息20│ │本、本票各│ │
│ │) │號 │分 │ │1 張 │ │
├──┼───┼─────┼──────┼─────┼─────┼─────┤
│ 6 │蘇丕蘭│98年間、不│借15,000元,│6,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詳時間,於│每月利息3,00│ │、借據各1 │表二編號10│
│ │ │新北市新店│0 元,月息20│ │張 │ │
│ │ │區博愛街27│分;借12,000│ │ │ │
│ │ │巷31號3 樓│元部分,月息│ │ │ │
│ │ │ │20分 │ │ │ │
├──┼───┼─────┼──────┼─────┼─────┼─────┤
│ 7 │張月蟾│98年間,於│借30,000元,│150,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新北市新莊│每月利息6,00│ │、名片、本│表三編號1 │
│ │ │區萬安街46│0 元,月息20│ │票各1 張 │ │
│ │ │號 │分 │ │ │ │
├──┼───┼─────┼──────┼─────┼─────┼─────┤
│ 8 │鄭雅勻│98年間、不│借33,000元,│168,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原名│詳時間,於│每月利息6,00│ │、健保卡影│表二編號8 │
│ │鄭斐文│臺北市南京│0 元,月息18│ │本、本票各│ │
│ │) │東路四段13│分 │ │1 張 │ │
│ │ │3 巷4 弄1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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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郭秝瑛│98年間,於│借60,000元,│12,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臺北市松江│每月利息12,0│ │、借據、本│表一編號6 │
│ │ │路行天宮附│00元,月息20│ │票各1 張 │ │
│ │ │近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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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錦華│98年間,於│借30,000元,│5,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臺北市文山│每月利息5,00│ │、借據各1 │表二編號5 │
│ │ │區恒光街 │0 元,月息18│ │張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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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周家德│98年間,於│借30,000元,│61,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不詳地點 │每月利息6,00│ │、汽車駕照│表三編號2 │
│ │ │ │0 元,月息20│ │影本各1 張│ │
│ │ │ │分 │ │、借據3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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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黃進興│98年間,於│借100,000 元│已支付但金│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不詳地點 │,不詳之重利│額不詳 │、健保卡影│表二編號14│




│ │ │ │ │ │本、借據各│ │
│ │ │ │ │ │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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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白瑞麟│98年間,於│借30,000元,│已支付但金│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臺北市文林│,不詳之重利│額不詳 │、借據各1 │表二編號15│
│ │ │北路80 巷 │ │ │張 │ │
│ │ │90弄33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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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黃張秀│98年間,於│借30,000元,│已支付但金│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美 │不詳地點 │每月利息6,00│額不詳 │、借據各1 │表二編號2 │
│ │ │ │0 元,月息20│ │張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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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林美麗│98年間,於│借20,000元部│18,000元 │健保卡影本│即起訴書附│
│ │ │臺北市濱江│分,每月利息│ │1 張、借據│表二編號11│
│ │ │市場外 │8,000 元,月│ │2 張 │ │
│ │ │ │息40分;借60│ │ │ │
│ │ │ │,000元部分,│ │ │ │
│ │ │ │每月利息12,0│ │ │ │
│ │ │ │00元,月息20│ │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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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傅吾民│98年間,於│借30,000元,│6,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臺北市士東│每月利息6,00│ │1 張、借據│表二編號16│
│ │ │市場 │0 元,月息20│ │2 張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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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周明俊│98年1 月至│借90,000元,│144,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98年8 月間│每月利息18,0│ │、身心障礙│表一編號11│
│ │ │,於新北市│00元,月息20│ │手冊、營利│ │
│ │ │三重區自強│分 │ │事業登記證│ │
│ │ │路二段73號│ │ │影本各1 張│ │
│ │ │ │ │ │、借據3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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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陳淑卿│98年2 月間│借30,000元,│66,000元 │戶口名簿影│即起訴書附│
│ │ │、98年6 月│每月利息6,00│ │本、房屋租│表一編號8 │
│ │ │間,於新北│0 元,月息20│ │賃契約書影│ │
│ │ │市三重區龍│分;借10,000│ │本各1 份、│ │
│ │ │濱路112 號│元部分,每月│ │身分證影本│ │




│ │ │ │利息6,000元 │ │、借據各2 │ │
│ │ │ │,月息60分 │ │張 │ │
├──┼───┼─────┼──────┼─────┼─────┼─────┤
│ 19 │劉振興│98年3 月間│借30,000元,│30,000元 │借據2 張、│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每月利息6,00│ │身分證影本│表一編號23│
│ │ │蘆洲區忠孝│0 元,月息20│ │3 張 │ │
│ │ │路19號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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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陳喬安│98年3 月間│借60,000元部│398,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不詳日期│分,每月利息│ │、戶籍謄本│表二編號12│
│ │ │,於臺北市│12,000元,月│ │影本、本票│ │
│ │ │內湖區江南│息20分;借20│ │各1 張 │ │
│ │ │街10號1 樓│,000元部分,│ │ │ │
│ │ │ │每月利息88,0│ │ │ │
│ │ │ │00元,月息44│ │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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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陳禹清│98年3 月間│借45,000元部│129,6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98年5 月│分,每月利息│ │、本票各2 │表一編號17│
│ │ │間,於臺北│9,000 元,月│ │張 │ │
│ │ │市內湖區潭│息20分;借10│ │ │ │
│ │ │美街337 號│,000 元部分 │ │ │ │
│ │ │ │,每月利息4,│ │ │ │
│ │ │ │800元,月息4│ │ │ │
│ │ │ │8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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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賴錦霞│98年3 月間│借30,000元,│6,500元 │房屋租賃契│即起訴書附│
│ │ │、98年6 月│每月利息3,00│ │約書影本1 │表一編號7 │
│ │ │間,於臺北│0 元,月息10│ │張、身分證│ │
│ │ │市松山區南│分;借10,000│ │影本2 張、│ │
│ │ │京東路五段│元部分,每月│ │借據4 張 │ │
│ │ │291 巷44弄│利息1,500 元│ │ │ │
│ │ │1 號旁檳榔│,月息15分 │ │ │ │
│ │ │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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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梁源麟│98年3 月間│借30,000元,│128,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98年9 月│每月利息6,00│ │1 張、借據│表一編號18│
│ │ │間,於臺北│0 元,月息20│ │2 張 │ │
│ │ │市信義區林│分;借10,000│ │ │ │
│ │ │口街菜市場│元部分,每月│ │ │ │




│ │ │內 │利息4,000 元│ │ │ │
│ │ │ │,月息4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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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許安成│98年3 月10│借60,000元,│24,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日,於新北│每月利息12,0│ │、駕照影本│表一編號16│
│ │ │市三重區車│00元,月息20│ │、名片、租│ │
│ │ │路頭街17巷│分 │ │賃契約正、│ │
│ │ │2 號 │ │ │影本、借據│ │
│ │ │ │ │ │各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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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林格榕│98年4 月間│30,000元,每│268,000 元│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不詳時間│月利息6,000 │ │、名片各1 │表二編號18│
│ │ │,於臺北市│元,月息20分│ │張、借據2 │ │
│ │ │文山區溪口│;借10,000元│ │張 │ │
│ │ │街73號 │部分,每月利│ │ │ │
│ │ │ │息約4,000 元│ │ │ │
│ │ │ │,月息約40分│ │ │ │
├──┼───┼─────┼──────┼─────┼─────┼─────┤
│ 26 │趙添順│98年4 月間│借30,000元,│22,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98年9 月│每月利息5,00│ │、本票、借│表一編號14│
│ │ │間,於臺北│0 元,月息18│ │據各1 張 │ │
│ │ │市師大路 │分;借10,000│ │ │ │
│ │ │127 巷龍泉│元部分,每月│ │ │ │
│ │ │市場內 │利息2,000 元│ │ │ │
│ │ │ │,月息20分 │ │ │ │
├──┼───┼─────┼──────┼─────┼─────┼─────┤
│ 27 │陳思靜│98年5 月間│借30,000元,│18,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每月利息6,00│ │、借據、房│表一編號3 │
│ │ │三重區大同│0 元,月息20│ │屋租賃契約│ │
│ │ │北路與重新│分;借15,000│ │書影本各1 │ │
│ │ │路口炸雞排│元部分,每月│ │份 │ │
│ │ │攤 │利息利息3,00│ │ │ │
│ │ │ │0 元,月息20│ │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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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黃志宏│98年5 月間│借30,000元,│60,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每月利息6,00│ │、本票各1 │表一編號20│
│ │ │新莊區中平│0 元,月息20│ │張 │ │
│ │ │路36巷3號1│分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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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廖慶祥│98年5 、6 │借30,000元,│30,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月間,於不│每月利息6,00│ │、戶口名簿│表二編號13│
│ │ │詳地點 │0 元,月息20│ │影本、借據│ │
│ │ │ │分 │ │各1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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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陳雅玲│98年6 月間│借45,000元部│84,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分,每月利息│ │、借據各1 │表一編號4 │
│ │ │泰山區楓江│9,000 元,月│ │張 │ │
│ │ │路46巷13號│息20分;借10│ │ │ │
│ │ │檳榔攤 │,000元部分,│ │ │ │
│ │ │ │每月利息10,0│ │ │ │
│ │ │ │00元,月息10│ │ │ │
│ │ │ │0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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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蕭陳金│98年7 月間│借10,000元,│10,000餘元│身分證正本│即起訴書附│
│ │春 │,於新北市│每月利息30,0│ │、戶口名簿│表一編號1 │
│ │ │板橋區德興│0 元,月息30│ │影本、借據│ │
│ │ │街28巷16號│分 │ │各1 份 │ │
│ │ │前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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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曾秀滿│98年7 月間│借30,000元,│18,000元 │車牌9F-647│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每月利息6,00│ │2 號自小貨│表一編號2 │
│ │ │三峽區民生│0 元,月息20│ │車行照影本│ │
│ │ │街市場雞肉│分;借10,000│ │、好美麗美│ │
│ │ │攤 │元部分,每月│ │甲屋名片各│ │
│ │ │ │利息2,000 元│ │1 張、 │ │
│ │ │ │,月息20分 │ │身分證影本│ │
│ │ │ │ │ │、借據各2 │ │
│ │ │ │ │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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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楊駿杰│98年7 月間│借120,000 元│80,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每月利息20│ │、房屋租賃│表一編號10│
│ │ │八里區關渡│,000元,月息│ │契約書影本│ │
│ │ │橋附近 │約16分 │ │、借據各1 │ │
│ │ │ │ │ │份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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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林佳穎│98年7 月間│借30,000元,│24,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每日償還本金│ │、借據各1 │表二編號1 │
│ │ │蘆洲區集賢│加利息1,200 │ │張 │ │
│ │ │路217 之20│元,1 個月需│ │ │ │
│ │ │號「台妹檳│償還本金加利│ │ │ │
│ │ │榔攤」內 │息36,000元,│ │ │ │
│ │ │ │月息2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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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曲人福│98年7 月間│借60,000元部│80,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98年9 月│分,每月利息│ │1 張、借據│表一編號21│
│ │ │間,於臺北│12,000元,月│ │2 張 │ │
│ │ │市內湖區內│息20分;借10│ │ │ │
│ │ │湖路二段46│,000元部分,│ │ │ │
│ │ │8 號 │每月利息4,00│ │ │ │
│ │ │ │0 元,月息40│ │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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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伍文臺│98年7 月15│借30,000元,│74,4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日、98年9 │每月利息6,00│ │、借據各2 │表一編號19│
│ │ │月間,於臺│0 元,月息20│ │張 │ │
│ │ │北市松山區│分;借10,000│ │ │ │
│ │ │塔悠路10號│元部分,每月│ │ │ │
│ │ │ │利息4,800 元│ │ │ │
│ │ │ │,月息48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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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蔡伯逸│98年8 月間│借30,000元,│24,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每月利息6,00│ │、房屋租賃│表一編號22│
│ │ │新店區安和│0 元,月息20│ │契約書影本│ │
│ │ │路二段農產│分 │ │、借據各1 │ │
│ │ │中心麵攤 │ │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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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丁坤山│98年8 月間│借30,000元部│100,000 餘│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分,每月利息│元 │1 張、借據│表一編號25│
│ │ │新莊區幸福│5,000 元,月│ │3 張 │ │
│ │ │路頂好超市│息約17分;借│ │ │ │
│ │ │ │15,000元部分│ │ │ │
│ │ │ │,每月利息2,│ │ │ │
│ │ │ │500 元,月息│ │ │ │
│ │ │ │約1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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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陳福本│98年8 月19│借30,000元,│6,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日,於新北│每月利息6,00│ │、房屋租賃│表三編號3 │
│ │ │市新莊區永│0 元,月息20│ │契約書影本│ │
│ │ │樂街231 號│分 │ │、借據各1 │ │
│ │ │ │ │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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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羅熙鳳│98年9 月間│借30,000元,│12,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每月利息6,00│ │、營利事業│表一編號5 │
│ │ │三重區自強│0 元,月息20│ │登記證影本│ │
│ │ │路二段73號│分 │ │、借據各1 │ │
│ │ │彩券行 │ │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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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張蔡長│98年9 月間│借30,000元,│18,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每月利息6,00│ │、借據各1 │表一編號9 │
│ │ │新店區安樂│0 元,月息20│ │張 │ │
│ │ │路一段71號│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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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黃蓓蓓│98年9 月中│借30,000元,│6,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旬,於臺北│每月利息6,00│ │、借據各1 │表二編號6 │
│ │ │市通化街市│0 元,月息20│ │張 │ │
│ │ │場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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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李友川│98年9 月、│借30,000元,│70,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98年10月、│每月利息6,00│ │、本票、借│表一編號13│
│ │ │不詳時間,│0 元,月息20│ │據各1 張 │ │
│ │ │於新北市永│分;借10,000│ │ │ │
│ │ │和區福和路│元部分,每月│ │ │ │
│ │ │57巷2 號之│利息約4,000 │ │ │ │
│ │ │1 │元,月息約40│ │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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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李世陽│98年10月間│借30,000元,│23,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於新北市│每月利息6,00│ │、借據各1 │表一編號12│
│ │ │八里區中華│0 元,月息20│ │張 │ │
│ │ │路二段301 │分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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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林忠信│98年11月1 │借60,000元,│10,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日,於臺北│每月利息10,0│ │、房屋租賃│表一編號15│
│ │ │市寧夏路47│00元,月息約│ │約書影本、│ │




│ │ │號 │17分 │ │借據各1 份│ │
├──┼───┼─────┼──────┼─────┼─────┼─────┤ │ 46 │陳楷祈│98年11月4 │借60,000元,│12,000元 │身分證影本│即起訴書附│ │ │ │日,於新北│每月利息12,0│ │、借據各1 │表二編號17│
│ │ │市板橋區倉│00元,月息20│ │張 │ │
│ │ │後街1 之3 │分 │ │ │ │
│ │ │號10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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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於98年11月12日19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之3 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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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名 稱 │ 說 明 │
│號│ │ │
├─┼───────────┼────────────────────┤
│ 1│借貸人每日收帳明細表11│為被告葉任謙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
│ │張 │告葉任謙供述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27773 號│
│ │ │㈠卷第16頁) │
├─┼───────────┼────────────────────┤
│ 2│借貸人日領簽收表4 張 │為被告葉任謙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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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