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2年度,64號
SLEV,102,士聲,64,201305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代收人 黃怡雯
相 對 人 陳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經北投郵局民國102年2月19日存證信函第153號通知相對 人債權移轉之事實,將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 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通知原 件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 證信函及回執各1份等件均影本為證。
叁、本件聲請人以寄送至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存證信函因遷移不 明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且相對人戶 籍亦已依法遷入台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顯無送達相對人 之可能,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 信函及回執各1份等件均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附件:
郵局存證信函用紙
北投郵局存證號碼第000153號
一、寄 件 人:姓 名: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泰宏
詳細地址:台北市○○區○○○路0號3樓
二、收 件 人:姓 名:陳怡靜即楊陳秀慧
詳細地址:111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台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債權讓與通知書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已將對台端之債權本金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其利息、墊付費用已全部讓與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爰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如上。並請 台端於文到3日內,將款項逕向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聯絡電話:(00)00000000
聯絡人:杜小姐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