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禹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桂台樺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委任
債務係成立於聲請人與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兩造之間
,有聲請人提出之短期委製協議契約書一紙在卷可憑,相對
人桂台樺個人並非該筆債務之當事人或連帶保證人,即非
本件系爭委任債務關係之「債務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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