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2年度,626號
TCDM,102,中交簡,626,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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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文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1048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文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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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