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29號
PCDV,100,家訴,29,2013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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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吳秋蓉(即吳圳池之承受訴訟人)
      吳逸民(即吳圳池之承受訴訟人)
      吳嵩偉(即吳圳池之承受訴訟人)
      吳聰明(即吳圳池之承受訴訟人)
      吳信雄
      吳豐榮
      吳兆祺
      林吳阿玉
      吳寶
      林吳麗華
      林吳阿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凱平律師
被   告 吳佩蓁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蘇清文律師
複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下 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原告應提出㈠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00000分之763 ,暨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9 樓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㈡被繼承人吳 宜臻及其母吳連招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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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