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吳秋蓉(即吳圳池之承受訴訟人)
吳逸民(即吳圳池之承受訴訟人)
吳嵩偉(即吳圳池之承受訴訟人)
吳聰明(即吳圳池之承受訴訟人)
吳信雄
吳豐榮
吳兆祺
林吳阿玉
吳寶
林吳麗華
林吳阿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凱平律師
被 告 吳佩蓁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蘇清文律師
複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下 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原告應提出㈠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00000分之763 ,暨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9 樓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㈡被繼承人吳 宜臻及其母吳連招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