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1年度,10號
CHDM,101,侵附民,10,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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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原告兼法定 乙○(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8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 林怡君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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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