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非調字,102年度,88號
SLDV,102,司家非調,88,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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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非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簡青松
代 理 人 陳培豪律師
相 對 人 簡伸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扶養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戊類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74條規定適用非訟程序。又,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 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 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 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規定:「法院受 理家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 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本件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簡青松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 ○○街000 號4 樓,其戶籍亦在臺北市萬華區,此有聲請狀 所載地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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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