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再字,106年度,10號
IPCM,106,刑智聲再,10,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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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常梅峯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陳鴻謀律師
 羅名威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38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103 年度智易字第98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2243
號、103 年度偵字第367 號、第8945號、第10646 號、第10647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21907 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壹、再審聲請意旨略以:
一、原確定判決雖謂「被告常梅峯極力強調棕櫚油與黃豆油價差 拉大及棕櫚油之油脂安定性,積極建議在味全調合油中提高 棕櫚油成分比例取代黃豆油,更於會後對於被告魏應充即『 味全公司兼糧油事業群董事長』之幕僚即被告林雅娟、施介 人提出『應向正義學習棕櫚油比例可以高達98% 或99% 之比 例』之建議,雖經被告林雅娟施介人當場向被告魏應充反 應增加調合油中之IV65棕櫚油比例,可能會有低溫結晶的現 象,而引發客訴問題,此時被告常梅峯不僅建議可以學習正 義公司寶素齋產品,因為正義寶素齋好像也是98% 還是99 % 的比例,結晶的情形並沒有很多,要求被告林雅娟施介人 向正義公司學習,甚而,建議被告林雅娟將調合油瓶身改為 深色瓶身,可阻止光線及遮掩結晶現象... 其對於事業部後 來執行『98配方調合油』專案之積極介入參與程度之深,已 然對於被告魏應充為降低調合油生產成本,可藉由大幅提高 調合油中之IV65棕櫚油成分比例達成,且可解決被告林雅娟施介人所舉因調高IV65棕櫚油成分比例所擔憂之低溫結晶 衍生的客訴問題,因而形成事後『98配方調合油』專案之決 策指示過程,發揮全面決定性建議權,而實質上與被告魏應 充共同主導成立『98配方調合油』專案之決策指示…事實上 被告林雅娟林進興事後成立並執行『98配方調合油』專案 計晝之細部內容,亦悉如被告常梅峯前開一一所提之解決方 法」云云(原確定判決第54頁至第56頁)。二、依原確定判決之認定,常梅峯所建議之事項內容包括:(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全公司)調合油中提 高棕櫚油成分比例取代黃豆油。(2) 應向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正義公司)學習棕櫚油比例可以高達98% 或99% 之比 例。(3) 將調合油瓶身改為深色瓶身,可阻止光線及遮掩結 晶現象。惟查,我國之法規及國家標準並未規範調合油應以 如何之比例進行調配,且調合油之目的多元,或為增加風味 、或為增加其安定性、或為降低價格等原因,而難以一概而 論。常梅峯係本於自身對於正義公司調合油產品及超級軟質 棕油性質之認識,建議味全公司人員可向正義公司之寶素齋 產品學習。故常梅峯建議之「在味全調合油中提高棕櫚油成 分比例取代黃豆油」、「應向正義學習棕櫚油比例可以高達 98% 或99% 之比例」等內容,應無任何詐欺之不法可言。至 於常梅峯所建議「將調合油瓶身改為深色瓶身,可阻止光線 及遮掩結晶現象」乙節,原確定判決已認定:「事實上墨綠 色塑膠瓶客觀上根本無從隱匿低溫結晶之自然物理現象,自 不能以被告味全公司於『98配方調合油』改用深色塑膠瓶身 ,逕謂為『詐術』手段」(原確定判決第86頁),故常梅峯 之此項建議當無任何詐欺之不法可言。
三、常梅峯所建議味全公司人員之事項,係向正義公司寶素齋之 相關產品學習,而正義公司寶素齋之產品包裝標示,均充分 表達成分內容,標明棕櫚油成分,且無任何誤導消費者文字 ,並提醒油品低溫狀態會產生白色雲狀物之沉澱情形,應完 全無觸法疑義,惟味全公司人員自行設計調合油之包裝標示 ,未能充分參考正義公司寶素齋產品設計精神,致涉有詐術 刑責。而味全公司「98配方調合油」之品名、標示、圖案之 內容,無論係原先的73配方,或後來變更為98配方,均僅簽 核至各事業部長,並未經常梅峯簽核,亦從未有人針對該等 產品前、後版本之品名、文字、圖案及包裝方式向常梅峯說 明,常梅峯根本不知悉味全公司調合油之品名、標示、圖案 及包裝方式之內容,此有味全公司方便食品事業部產品包裝 標示審查檢核表及證人林雅娟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證 述明確,可見常梅峯於提出相關建議時,並未有使味全調合 油之消費者誤認其中含有相當比例之橄欖油或葡萄籽油之故 意。
四、綜上,依常梅峯所提出之新證據即正義公司產品之包裝標示 內容,並綜合卷內之既存證據加以判斷,足以證明常梅峯所 建議之內容並非詐術,本案之新證據足以對原判決之事實認 定產生合理之懷疑,具有動搖之蓋然性,應為常梅峯無罪之 判決,懇請准予開啟再審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 1 項、第2 項裁定停止常梅峯刑罰之執行,以維聲請人常梅



峯之權益云云。
貳、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 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 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 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 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定有明文。該條文於104年2月4日修 正前係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 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得聲請再審。所謂「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項證據,事實 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經發見,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 見者而言(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8號刑事判例),嗣該條文 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放寬為「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 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均可聲請再審,惟該等證據仍須符合「單獨或與先前之證 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 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之要件,即該證據固非以 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必須從證據之本身形式上 觀察,可認為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 之判決者為限(最高法院33年抗字第70號刑事判例、88年度 台抗字第257 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確定判決依被告常梅峯、被告林雅娟(味全公司方 便食品事業部調味品企劃部經理)、林進興(味全公司方便 食品事業部資深協理)、施介人(味全公司中央研究所鹹品 技術中心資深經理)等分別於偵查及審判中證述之內容,及 「101年4月18日食品事業暨轉投資決策會」會議紀錄(原確 定判決附件15)、「101年5月23日食品事業暨轉投資決策會 」會議紀錄(原確定判決附件16)、「101年9月20日糧油事 業群台灣區2012年8月經營決策會-正義」會議紀錄(原確定 判決附件4)、「101年9月20日糧油事業群台灣區2012年8月 經營決策會-頂新」會議紀錄(原確定判決附件5)、「味全 公司101年10月5日2013年度workshop調味品企劃部重點方針 」(原確定判決附件17)等證據,認定101年9月間,擔任頂 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新公司)總經理及頂新糧 油事業群總經理之常梅峯,因認棕櫚油價格走跌有利可圖, 為求降低調合油之生產成本及搶佔隔年春節檔期市場,遂於 101 年9 月20日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台灣區經營決策會議( 下稱經營決策會議),及其後在味全公司11樓會議室再行開



會之會議中,提議更改當時味全公司委託頂新公司代工生產 調合油之黃豆油比例,改以棕櫚油取代黃豆油,大幅提高味 全調合油之棕櫚油比例,由原本比例約70% 提高至約98% , 以降低味全公司生產調合油成本,並提升味全公司之調合油 市佔率。擔任味全公司董事長及頂新糧油事業群董事長之魏 應充接受常梅峯之建議,遂指示味全公司相關人員變更調合 油配方之棕櫚油比例,致本案13款調合油即「98配方調合油 」之IV65棕櫚油成分比例高達約98 %。常梅峯明知味全公司 於98年間曾委託頂新公司生產過98配方之調合油,到冬天因 會產生結晶問題而停產,及棕櫚油屬含有較高之單元飽和脂 肪酸油品,消費者長期食用過量「98配方調合油」,可能造 成飽和脂肪酸攝取過量易造成使心血管阻塞疾病之危害身體 健康風險,卻仍於101 年9 月間之經營決策會中建議將味全 公司委託頂新公司代工生產之調合油產品所含棕櫚油比例由 70%大幅調增至98% ,且於被告林雅娟表示,如將調合油產 品增加至以98% 的棕櫚油調成之配方,容易因低溫產生結晶 並衍生客訴風險等語後,常梅峯仍表示正義公司之寶素齋也 是棕櫚油比例高達98% 或99% ,結晶情形沒有很多,建議被 告林雅娟向正義公司學習,則常梅峯對於味全公司事業部後 來執行「98配方調合油」專案之積極介入參與程度之深,已 然對於被告魏應充指示「98配方調合油」專案之決策指示過 程,發揮全面決定性建議權,而實質上與被告魏應充共同主 導成立「98配方調合油」專案之決策指示,應與其餘被告魏 應充、林雅娟林進興等,就味全公司調和油產品之品名、 標示、圖案之內容為不實之標示,誤導消費者之詐欺行為, 負共同詐欺取財之罪責,業經原確定判決認定綦詳(見原確 定判決書第35頁至第82頁)。
二、常梅峯雖提出正義公司產品之包裝標示內容作為新證據,並 為前開辯解,惟查,依前開證據所示,常梅峯建議將味全調 合油中之棕櫚油比例提高至98% ,全然係出於降低成本,提 高味全公司之調合油市佔率之考量,至於其建議林雅娟向正 義公司之寶素齋學習,僅係因林雅娟表示如提高調和油中棕 櫚油比例至98% ,將造成油品在低溫容易結晶而衍生客訴風 險,常梅峯乃以正義公司寶素齋油品之棕櫚油比例亦高達98 % 、99%,客訴問題不多,故建議味全公司應向正義公司學 習,因此,林雅娟於101 年9 月26日寄予被告施介人之電子 郵件,乃有「⑵請提供正義寶素齋對結晶的話術供參考-- > 會再研擬話術提供營業說明客戶2.依照董事長指示,未來以 成本優勢為優先考量,以現有配方很難搶佔春節檔期,所以 應該是會全面改成98配方,因此,請研發協助儘早提供話術



,我們也要研擬可能發生的情況」之內容(原確定判決附件 13),足認魏應充常梅峯在進行「98配方調合油」決策時 ,純係出於為味全公司降低成本及提高市佔率之考量,與變 更配方後產品如何包裝標示無關,其二人自應就該調合油產 品改成98配方,卻未於產品之品名、標示、圖案提供正確之 油品成分比例資訊的詐欺行為負責,常梅峯辯稱其建議味全 公司人員向正義公司寶素齋產品學習,包含學習該產品之包 裝標示,其後味全公司人員設計調和油之包裝標示時,未充 分參考正義公司寶素齋產品設計精神,與其無關云云,顯屬 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三、常梅峯又辯稱,其係擔任頂新公司之總經理,及頂新糧油事 業群總經理,味全公司「98配方調合油」之品名、標示、圖 案之內容,無論係原先的73配方,或後來變更為98配方,均 僅簽核至各事業部長,未經其簽核,亦無人就變更前後版本 之品名、標示、圖案等內容,向其說明,足見其提出相關建 議時,並未有使味全調合油之消費者誤認其中含有相當比例 之橄欖油或葡萄籽油之故意云云。惟查,味全公司之董事長 魏應充常梅峯積極之建議下,基於降低成本及提高市佔率 之考量,指示味全公司人員將調合油產品所含棕櫚油之比例 大幅提高至98% ,且於該調整後之產品以「味全歐風黃金精 華調合油」、「味全健康三利多精華調合油」、「味全不飽 和精華調合油」等作為品名;外包裝上使用「添加橄欖精華 」、「橄欖多酚、玄米油、添加維生素E ;三處好處一次滿 足」;「添加葡萄籽精華,健康料理美味加分!」等標示內 容;另於包裝上在正面顯著的使用「橄欖」、「葡萄」之圖 案(詳如原確定判決附件8 「本件各款98專案調合油之商品 標示及圖片所示」)。上開「品名」、「標示」及「圖案」 內容相互搭配,足以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等調合油內含有相當 比例之「橄欖油」、「葡萄籽油」等有益健康之油品成分, 且無從認知其所購買之「調合油」實際上棕櫚油之比例接近 98% ,該誤導消費者之行為,自構成「詐術」之手段。常梅 峯在魏應充指示「98配方調合油」專案之決策形成過程,業 已發揮決定性之功能,其後味全公司人員遵照魏應充之指示 ,執行「98配方調合油」專案,關於產品之品名、標示、圖 案,係由味全公司內部之企劃部、中央研究所、品保中心人 員、事業部主管等會簽後定稿,該等執行細節係依據味全公 司內部分層負責之規定,由各承辦人員完成,並無逐一向味 全公司之董事長魏應充報告或呈請其核可之必要,惟並未超 出魏應充所指示進行「98配方調合油」專案之範圍,魏應充常梅峯亦無藉口「98配方調合油」產品之「品名」、「標



示」及「圖案」未經其簽核,而主張解免其等應負詐欺取財 之罪責之理。
四、綜上,常梅峯提出之新證據即正義公司產品之包裝標示內容 ,尚不足以認定該證據自形式上觀之,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 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再審要件,本案聲請再審及停止 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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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