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3108號
TPHM,101,上易,3108,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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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百鋒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萬建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
第2140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64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洪百鋒緩刑參年。
事 實
一、洪百鋒於民國99年1 月25日起至100 年9 月23日(起訴書誤 載為9 月23日)止,受僱於寶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寶捷公 司),並於該公司位於臺北縣泰山鄉(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泰 山區,下同)新生路49號之臺北辦公室擔任業務一職,負責 寶捷公司與客戶間貨物訂購、運送或收取貨款事宜,為從事 業務之人。詎洪百鋒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將其業務上向附表所示客戶所收取因而持有之 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14 萬7,367 元,予以侵占入己 。嗣洪百鋒向寶捷公司謊稱因個人疏失致未收到前開貨款, 經寶捷公司向其客戶查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捷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卷第25 頁、第26頁,第50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 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 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 諸前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見本院卷第51頁至 第63頁),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 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頁、第26頁, 第51頁至第63頁),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 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 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 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洪百鋒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見原審卷第23頁反面、第27頁反面,本院卷第25頁 、第26頁、第63頁至第68頁),核與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指 述情節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21頁正面、 第40頁正面),並據證人林佩貞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同上 偵查卷36頁正面),復有寶捷公司人事資料卡、寶捷公司10 0 年9 月23日存證信函、寶捷公司臺北辦公室100 年8 月31 日應收帳款明細表、被告100 年9 月3 日簽立切結書影本各 1 紙及寶捷公司銷貨憑單影本48紙等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 偵字第26609 號偵查卷第9 頁至第95頁、101 年度偵字第56 4 號偵查卷第27頁、第28頁),是被告上揭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業務侵占犯行,足堪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洪百鋒為本件犯行時,係被害人寶捷公司僱用之業務 人員,負責代表被害人向客戶收取款項,因而持有如附表編 號1 至48所示之貨款,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被告為因從事業 務而持有上開款項之人,自堪認定。又被告於取得上開款項 後,未將其交付予被害人,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擅 自挪用上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 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次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 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 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第3295號判例意



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100 年5 月至9 月間所為多次業務 侵占犯行,均係利用同一職務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附此敘明。三、原審審理結果,因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其代被害人寶捷公司向客戶收取 之款項應繳回公司,竟心起貪念,將各該款項合計1,147,36 7 元侵占入己,對告訴人財產法益損害非輕,且未能與告訴 人成立和解,惟念被告侵占款項係用以支付家中父母之醫療 費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已賠償被害人 寶捷公司6 萬餘元之損害,業據被告與告訴代理人黃慧娟律 師在原審審理時當庭確認無訛,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目前擔任派遣工,月入32,000元 ,家中尚有2 名就讀高中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8 月,以示懲儆。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 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提起上訴,則以原審量刑過重,請 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查,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 ,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此觀最高法院72年 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自明。查本件原判決審酌上揭事 項,以被告明知其代被害人寶捷公司向客戶收取之款項應繳 回公司,竟心起貪念,將各該款項合計1,147,367 元侵占入 己,對告訴人財產法益損害非輕,且未能與告訴人成立和解 ,惟念被告侵占款項係用以支付家中父母之醫療費用,犯後 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已賠償被害人寶捷公司6 萬餘元之損害,業據被告與告訴代理人黃慧娟律師在原審審 理時當庭確認無訛,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 行、智識程度、目前擔任派遣工,月入32,000元,家中尚有 2 名就讀高中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 期徒刑8 月。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此 外,本件原判決就被告上訴理由所執取捨亦已多所論述,及 說明其憑以認定之依據,有如前述,經核與吾人日常生活經 驗所得之定則亦無違背。是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另審 酌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惡性非重,且於原審及本院審



理中均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寶捷公司6 萬餘元之損害 (見101 年度偵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36頁),且告訴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表示對被告從輕量刑等情( 見本院卷第165 頁),是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處刑,日 後應有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侵占時間 │ 侵占款項 │ 侵占金額 │
│ │ (民國) │(客戶名及客戶代碼)│ (新臺幣)│
├──┼──────┼──────────┼──────┤
│ 1 │100年5月18日│安泰藥局士林店 │3萬2,566元 │
│ │ │(1119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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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6月8日 │五分埔拾元專賣店 │3萬8,566元 │
│ │ │(11098) │ │
├──┼──────┼──────────┼──────┤
│ 3 │100年6月8日 │晨安有限公司金龍店 │5,059元 │
│ │ │(11471) │ │
├──┼──────┼──────────┼──────┤
│ 4 │100年6月8日 │清白藥局富山-東五店 │18萬7,414元 │
│ │ │(11472) │ │
├──┼──────┼──────────┼──────┤
│ 5 │100年6月9日 │大隆商行 │1萬6,000元 │
│ │ │(114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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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6月15日│慈航藥局汐興店 │2萬6,852元 │
│ │ │(221A5) │ │
├──┼──────┼──────────┼──────┤
│ 7 │100年6月17日│大隆商行 │1萬6,586元 │
│ │ │(114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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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6月20日│大隆商行 │6,577元 │
│ │ │(114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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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6月20日│大隆商行 │1,990元 │
│ │ │(114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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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年6月20日│葫光商行慈航-士林店 │7,339元 │
│ │ │(1111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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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年6月22日│嘉家藥局 │3萬7,431元 │
│ │ │(1111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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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年6月23日│晨安有限公司金龍店 │6,276元 │
│ │ │(11471) │ │
├──┼──────┼──────────┼──────┤
│ 13 │100年6月23日│慈航藥局汐興店 │4,254元 │
│ │ │(221A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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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0年6月28日│葫光商行慈航-士林店 │3,275元 │
│ │ │(1111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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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0年6月29日│慈航藥局汐興店 │3萬8,745元 │
│ │ │(221A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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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0年7月6日 │國俊有限公司富山-康 │1萬2,984元 │
│ │ │寧店(114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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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0年7月6日 │大隆商行 │1萬6,062元 │
│ │ │(114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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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0年7月7日 │連旺百貨商行 │1,566元 │
│ │ │(221A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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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0年7月12日│富山生活廣場東湖店 │1萬3,782元 │
│ │ │(114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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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0年7月12日│清白藥局富山-東五店 │9,645元 │
│ │ │(114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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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0年7月12日│國升有限公司富山-汐 │9,929元 │
│ │ │止店(22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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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0年7月12日│麒豊藥局 │2萬7,244元 │
│ │ │(22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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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0年7月13日│慈航藥局葫光店 │1萬5,798元 │
│ │ │(114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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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0年7月13日│春德堂藥局 │5,595元 │
│ │ │(22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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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0年7月14日│常泓有限公司富山-大 │1,667元 │
│ │ │直店(10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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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0年7月15日│五分埔拾元專賣店 │5,468元 │
│ │ │(110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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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0年7月18日│連旺百貨商行 │4萬2,140元 │
│ │ │(221A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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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0年7月19日│晨安有限公司金龍店 │5,328元 │
│ │ │(114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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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0年7月19日│大隆商行 │3,855元 │
│ │ │(114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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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0年7月22日│大直藥局 │1萬7,488元 │
│ │ │(1049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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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0年7月25日│安泰藥局汐止店 │6,867元 │
│ │ │(221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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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0年7月27日│慈航藥局葫光店 │1萬6,720元 │




│ │ │(114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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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0年7月28日│常泓有限公司富山-大 │1萬1,301元 │
│ │ │直店(10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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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0年8月2日 │馨鈴商行 │8,174元 │
│ │ │(115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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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0年8月3日 │慈航藥局葫光店 │1萬2,008元 │
│ │ │(114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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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0年8月6日 │大直藥局 │4,035元 │
│ │ │(1049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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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100年8月12日│美麗人生健康事業有限│4萬2,857元 │
│ │ │公司長宜店(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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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100年8月12日│慈航藥局葫光店 │2萬1,096元 │
│ │ │(114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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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100年8月15日│美麗人生健康事業有限│9,405元 │
│ │ │公司長宜店(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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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0年8月16日│富山生活廣場東湖店 │7,442元 │
│ │ │(11409) │ │
├──┼──────┼──────────┼──────┤
│ 41 │100年8月17日│慈航藥局葫光店 │1萬8,639元 │
│ │ │(11475) │ │
├──┼──────┼──────────┼──────┤
│ 42 │100年8月18日│常泓有限公司富山-大 │3,788元 │
│ │ │直店(10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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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100年8月18日│摩登藥局 │4萬8,469元 │
│ │ │(22112) │ │
├──┼──────┼──────────┼──────┤
│ 44 │100年8月19日│貝比爾藥粧婦嬰生活舍│12萬3,608元 │
│ │ │官店(25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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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100年8月23日│展益藥局 │4萬9,251元 │
│ │ │(11147) │ │




├──┼──────┼──────────┼──────┤
│ 46 │100年8月23日│富山生活廣場東湖店 │8萬835元 │
│ │ │(11409) │ │
├──┼──────┼──────────┼──────┤
│ 47 │100年9月1日 │池佑藥局 │2萬8,686元 │
│ │ │(25148) │ │
├──┼──────┼──────────┼──────┤
│ 48 │100年9月1日 │馨鈴商行 │3萬6,705元 │
│ │ │(115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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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