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65號
ULDV,102,司促,2265,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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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6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蘇品儒
債 務 人 鄧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77,366 元,及其中
  70,538元部分自民國101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
  第2 個月當月計付400 元,延滯第3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
  付500 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3 個月以上(含)者,其
  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 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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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