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66號
TNDV,102,除,66,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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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月光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雯璟
代 理 人 廖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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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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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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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昇科技有限公司李│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101年9月10日 │166,846元 │ED0000000 │ │
│ │桓穎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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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光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