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劉禹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抑或自102 年3 月20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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