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226號
TPDV,102,司促,6226,201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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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禹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抑或自102
  年3 月20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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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