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劉禹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桂台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契約書之乙方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欲對桂 台樺為請求,請陳明對其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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