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33號
ILDV,102,司促,1333,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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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張惠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叁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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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