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494號
TCEV,102,中補,494,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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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94號
原   告 張秀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佳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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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