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86號
KSDV,102,司促,5086,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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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吳家嫻
債 務 人 吳宇諒
債 務 人 李依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家嫻(原名:吳玲瑜)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
  時,邀同吳宇諒(原名:吳海東)、李依穗(原名:李姵樺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
  於民國95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1年09月
  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
  結欠本金新臺幣250,55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
  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
  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08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宇諒原名│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50559│吳海東、吳│8月01日起  │      │       │
│  │元  │家嫻原名吳│      │      │       │
│  │   │玲瑜、李依│      │      │       │
│  │   │穗原名李姵│      │      │       │
│  │   │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宇諒原名│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559│吳海東、吳│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家嫻原名吳│      │      │百分之十,逾期│
│  │   │玲瑜、李依│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穗原名李姵│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樺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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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