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47號
ULDV,102,司促,1047,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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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債 權 人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9號
法定代理人 宋明隆


債 務 人 陳建宏即昊鴻機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646,125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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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