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6號
MLDV,102,補,56,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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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詹林森
訴訟代理人 詹燕忠
被   告 黃權木
      徐慶豊
      楊阿民
      高阿尾
      譚新雲
      黃萬順
      黃萬清
      劉民德
      黃復勳
      徐日松
      程鈺勳
      丁玉蓁
      高忠輝
      黃癸章
      張俊文
      詹智嵩
      詹許滿妹
      詹益來
      詹萬煙
      詹明光
      彭添枝
      彭德科
      彭德源
      葉坤彰
      黃敏紘
      呂文進
      吳璟曜
      詹阿運(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
  389 元【計算式:(系爭43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490 元面積20,133.68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72)+
  (系爭435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 元面積31
  1.8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6/ 72 )=186,389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1,000 元,應再補繳990 元。
二、請提出被告詹阿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原非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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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