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聲字第三О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彰化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樺
代 理 人 洪輝星
相 對 人 丙○○
己○○
乙○○
甲○○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以九十年度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