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黃河龍
黃慶隆
蔣文榮
被上訴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 月1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
406,4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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