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41號
TCDV,102,司促,4641,201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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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
債 權 人 張永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菊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查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每月應給
   付扶養費新臺幣3,500元,共欠16個月未付,總金額為56,
   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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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