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
債 權 人 張永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菊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查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每月應給
付扶養費新臺幣3,500元,共欠16個月未付,總金額為56,
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