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泰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2,211 元,應繳裁判費10
,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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