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汎、陳宗億、陳孟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陳宗億、陳孟君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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