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82號
TYDV,102,司促,4482,2013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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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汎陳宗億、陳孟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陳宗億、陳孟君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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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