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上 訴 人 陳祖慶 江秀玲 周健生 陳昌福 陳錦宏 黃懷箴(原名黃靕)上 訴 人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金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一、就上訴人陳祖慶、江秀玲、周健生、黃懷箴(原名黃靕)、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 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 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 零捌元,其中上訴人陳祖慶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尚不足新臺幣柒拾萬參仟柒佰伍拾捌元。二、就上訴人陳昌福、陳錦宏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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