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余武容
余明芳
余銘祥
余誌逢
余鎮利
余文強
余宣漢
余俊漢
余建成
余益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余歡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
24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