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1號
CHDV,102,補,41,201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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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余武容
      余明芳
      余銘祥
      余誌逢
      余鎮利
      余文強
      余宣漢
      余俊漢
      余建成
      余益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余歡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
24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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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